如果甲在網站的網頁、留言版、討論區、BBS站,
公布張貼足以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
此行為符合「公然」的要件,因為網站的網頁、留言版、BBS站
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聞共見的,
如果該訊息未指稱具體的內容,則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而將訊息放在網站的網頁、留言版、BBS站上,
也屬於「散布於眾」的行為,
如果該訊息有指出具體的內容,則可能構成誹謗罪。
誹謗罪的規定如下:
一、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普通誹謗罪)
二、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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