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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聖侵犯
發信站:  (Thu May 31 11:10:54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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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侵犯
      聖侵犯
      http://daimones.blogspot.com/2007/05/blog-post_947.html

      掙扎良久後,志森終於也下定決心,決定約會美玲。
      正當他拿起電話,又想到一個問題:香港哪裡有田野呢?

      於是,他拿起《聖經》,翻到申命記第二十二章: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他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
死。但不可辦女子,他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
樣。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他。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他與他行淫,被人看見,這男子就要
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他為妻,終身不可
休他。」

      再讀一次後,發現經文原來沒有指明總要在田野中幹那回事的,志森釋然。
他愉快地撥出早己背熟的號碼,跟美玲說是在返教會後到他家中查經,她答應了。
接著,志森走到銀行,提出儲了整整一年的二萬元。他在網上看到,原來五十舍客
勒銀子大概是一萬四千元。

      應否買安全套呢?他想了一會,決定還是不買,這始終是違反自然的事。

      突然,志森想起還有東西未買,於是,他走到影音店,用六千元買了一部新
款DV,不然,怎能被人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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