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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chinan1@yahoo.com.tw (chinan),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Re: 老師體罰學生,賠償金卻是全民買單! 發信站: Yahoo!奇摩大摩域 (Mon Jul 31 09:32:00 2006) 轉信站: Lion!news.nsysu!news.ccu!Yuntech-News!netnews.csie.nctu!news.cs.nthu!ne Origin: w42.tpe.yahoo.com ※ 引述《rocling@bbs.ee.ntu.edu.tw (閒 閒 海 風)》之銘言: > : > 宣揚一加一等於三也不違法 只是不夠格當老師 > : > 在台灣體罰違法 > : > 你對學生[講]一樣違法的東西是合法的 並不違法 只是太過蠢笨愚賤 不夠格當老師而已 > : 還是說不出在臺灣體罰到底違哪個法...。 > 怎麼會沒有人說得出體罰違哪個法 教育部網站就有寫呢 > 連這都不知道的話 > 應該是某些無恥違法又想硬凹的不肖老師 愚蠢無知不專業又耍賤吧 > 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DISPL/EDU1853001/school/ch11.htm#ch1163 > 第七項、我國教師體罰學生的法律責任 > 體罰學生,依現行法律係屬侵害學生權利之行為, > 因此,教師對學生施予體罰,可能須依實際情形, > 負行政不法責任、民事不法責任及刑事不法責任。 > 在行政罰方面,可能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 > 之「加暴行於人」之責任。 > 亦有可受到行政上之懲戒,例如「教育人員獎懲標準」第三條規定, > 體罰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者得記過。 > 在民事責任方面,則構成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 可能須依學生受侵害之實際損害程度,負責賠償學生所受之實際損失。 > 例如 >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 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 >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至於,刑事不法責任方面, > 視體罰學生之行為態樣及結果,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責任類型頗多。 > 教師基於教育目的體罰學生而構成犯罪行為時,教育目的只能做為量刑的參考, > 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其類型謹分述如次: > 類型分析: > 、普通傷害罪 > 、普通傷害致死或致重傷罪 > 、暴力公然侮辱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項的暴力公然侮辱罪) > 、毀損器物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 、不純粹瀆職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 、過失傷害或致重傷或致死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二百八十四條) > 、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罵爽了嗎? 你會引用資料,但內容你看了嗎? 就你引用的資料,你有看到「教師對學生施予體罰,『可能』『須依實際情形』,負行政不法責任、民事不法責任及刑事不法責任。」嗎? 就你引用的資料,請你再往前看,有沒有找到「『現行法律對於教師體罰學生缺乏明文禁止的規定』,原是由教育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或解釋令函規定教師體罰學生之問題。」? 就你引用的資料,請你再往前看,有沒有找到「只有在教師之體罰行為已經符合民法上之侵權行為要件,或該當刑法上之傷害罪構成要件,才發生普通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 原諒我可能涉及人身攻擊:我覺得你比較像你形容的「不肖教師」耶,這麼會罵人! -- ※ Origin: 奇摩 大摩域 <http://bbs.kimo.com.tw/> ◆ From: 140.128.2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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