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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rocling@bbs.ee.ntu.edu.tw (閒 閒 海 風),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Re: 老師體罰學生,賠償金卻是全民買單! 發信站: 台大電機 Maxwell BBS (Sun Jul 30 15:54:46 2006) 轉信站: Lion!news.nsysu!news.isu!News.a6Crazy.twbbs.org!news.au!zoonews.ee.ntu! ※ 引述《chinan1@yahoo.com.tw (chinan)》之銘言: : ※ 引述《rocling@bbs.ee.ntu.edu.tw (閒 閒 海 風)》之銘言: : > 在台灣體罰並不合法 沒有任何法律授權教師體罰 : > 沒知識也該有常識 沒常識也該看電視 : > 被告上法院的例子已經不少了 : > 更不用說本討論串一開始 : > 就引用媒體報導 以實例說明體罰違法還搞到國家賠償 全民買單 : > 怎麼總有無恥不肖的教育界敗類要硬凹呢 : 還是說不出在臺灣體罰到底違哪個法...。 怎麼會沒有人說得出體罰違哪個法 教育部網站就有寫呢 連這都不知道的話 應該是某些無恥違法又想硬凹的不肖老師 愚蠢無知不專業又耍賤吧 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DISPL/EDU1853001/school/ch11.htm#ch1163 第七項、我國教師體罰學生的法律責任 體罰學生,依現行法律係屬侵害學生權利之行為, 因此,教師對學生施予體罰,可能須依實際情形, 負行政不法責任、民事不法責任及刑事不法責任。 在行政罰方面,可能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 之「加暴行於人」之責任。 亦有可受到行政上之懲戒,例如「教育人員獎懲標準」第三條規定, 體罰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者得記過。 在民事責任方面,則構成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可能須依學生受侵害之實際損害程度,負責賠償學生所受之實際損失。 例如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刑事不法責任方面, 視體罰學生之行為態樣及結果,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責任類型頗多。 教師基於教育目的體罰學生而構成犯罪行為時,教育目的只能做為量刑的參考, 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其類型謹分述如次: 類型分析: 、普通傷害罪 、普通傷害致死或致重傷罪 、暴力公然侮辱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項的暴力公然侮辱罪) 、毀損器物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不純粹瀆職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過失傷害或致重傷或致死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二百八十四條) 、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 呵呵 又灌了一篇 -- ※ Origin: 臺大電機 Maxwell 站 ◆ From: 218.17.44.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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