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ducation ◎ 教育 -- 百年大計    板主:
閱讀文章: 第 4202/7167 篇 | 上篇 | 下篇 | 回覆 | 轉寄 | 轉貼 | m H d | 返回
發信人: chinan1@yahoo.com.tw (chinan),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Re: 體罰跟法定刑責有教育性功用嗎 ?
發信站: Yahoo!奇摩大摩域 (Wed Jul 26 21:09:49 2006)
轉信站: Lion!news.nsysu!ctu-gate!news.nctu!newsfeed.nthu!news.cs.nthu!netnews.k
Origin: w42.tpe.yahoo.com

※ 引述《rocling@bbs.ee.ntu.edu.tw (閒 閒 海 風)》之銘言:
> : > 體罰本來就是違法了啊,也沒有人混淆視聽啊。因為立法院
> : > 也已經立法「明文規定」禁止體罰,而且,最近也陸續傳出
> : > 老師體罰而挨告的事件,體罰本來就是違法,尤其是一個以
> : > 人權立國的國家,更不容許任何人傷害別人的身體精神,更
> : > 何況還是老師。
> : 一直有人說「體罰本來就是違法」、
> : 「立法院也已經立法『明文規定』禁止體罰」,
> : 卻沒有人說得出體罰違哪個法、立法院又立了哪個法禁止體罰...。
> 怎麼會沒有人說得出體罰違哪個法 教育部網站就有寫呢
> 連這都不知道的話
> 應該是某些無恥違法又想硬凹的不肖老師 愚蠢無知不專業又耍賤吧
> 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DISPL/EDU1853001/school/ch11.htm#ch1163
> 第七項、我國教師體罰學生的法律責任
> 體罰學生,依現行法律係屬侵害學生權利之行為,
> 因此,教師對學生施予體罰,可能須依實際情形,
> 負行政不法責任、民事不法責任及刑事不法責任。
> 在行政罰方面,可能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
> 之「加暴行於人」之責任。
> 亦有可受到行政上之懲戒,例如「教育人員獎懲標準」第三條規定,
> 體罰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者得記過。
> 在民事責任方面,則構成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 可能須依學生受侵害之實際損害程度,負責賠償學生所受之實際損失。
> 例如
>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       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
>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至於,刑事不法責任方面,
> 視體罰學生之行為態樣及結果,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責任類型頗多。
> 教師基於教育目的體罰學生而構成犯罪行為時,教育目的只能做為量刑的參考,
> 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其類型謹分述如次:
> 類型分析:
> 、普通傷害罪
> 、普通傷害致死或致重傷罪
> 、暴力公然侮辱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項的暴力公然侮辱罪)
> 、毀損器物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 、不純粹瀆職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 、過失傷害或致重傷或致死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二百八十四條)
> 、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以上所謂「我國教師體罰學生的法律責任」,只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與體罰較相關。不過迄今似乎未聽聞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判決的體罰案例。
其他所列不管民法、刑法、行政懲處,都需「損害」、「傷害」...才成立,不必然與體罰相關。
體罰可能違法,卻不必然違法。

若要論違法,「無恥」、「不肖」是否涉及「公然侮辱罪」?

--
※ Origin: 奇摩 大摩域 <http://bbs.kimo.com.tw/> 
◆ From: 61.64.107.101
閱讀文章: 第 4202/7167 篇 | 上篇 | 下篇 | 回覆 | 轉寄 | 轉貼 | m H d | 返回

卍 台大獅子吼佛學專站  http://buddhaspace.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