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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chinan1@yahoo.com.tw (chinan),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Re: 體罰跟法定刑責有教育性功用嗎 ? 發信站: Yahoo!奇摩大摩域 (Wed Jul 26 21:09:49 2006) 轉信站: Lion!news.nsysu!ctu-gate!news.nctu!newsfeed.nthu!news.cs.nthu!netnews.k Origin: w42.tpe.yahoo.com ※ 引述《rocling@bbs.ee.ntu.edu.tw (閒 閒 海 風)》之銘言: > : > 體罰本來就是違法了啊,也沒有人混淆視聽啊。因為立法院 > : > 也已經立法「明文規定」禁止體罰,而且,最近也陸續傳出 > : > 老師體罰而挨告的事件,體罰本來就是違法,尤其是一個以 > : > 人權立國的國家,更不容許任何人傷害別人的身體精神,更 > : > 何況還是老師。 > : 一直有人說「體罰本來就是違法」、 > : 「立法院也已經立法『明文規定』禁止體罰」, > : 卻沒有人說得出體罰違哪個法、立法院又立了哪個法禁止體罰...。 > 怎麼會沒有人說得出體罰違哪個法 教育部網站就有寫呢 > 連這都不知道的話 > 應該是某些無恥違法又想硬凹的不肖老師 愚蠢無知不專業又耍賤吧 > 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DISPL/EDU1853001/school/ch11.htm#ch1163 > 第七項、我國教師體罰學生的法律責任 > 體罰學生,依現行法律係屬侵害學生權利之行為, > 因此,教師對學生施予體罰,可能須依實際情形, > 負行政不法責任、民事不法責任及刑事不法責任。 > 在行政罰方面,可能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 > 之「加暴行於人」之責任。 > 亦有可受到行政上之懲戒,例如「教育人員獎懲標準」第三條規定, > 體罰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者得記過。 > 在民事責任方面,則構成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 可能須依學生受侵害之實際損害程度,負責賠償學生所受之實際損失。 > 例如 >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 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 >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至於,刑事不法責任方面, > 視體罰學生之行為態樣及結果,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責任類型頗多。 > 教師基於教育目的體罰學生而構成犯罪行為時,教育目的只能做為量刑的參考, > 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其類型謹分述如次: > 類型分析: > 、普通傷害罪 > 、普通傷害致死或致重傷罪 > 、暴力公然侮辱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項的暴力公然侮辱罪) > 、毀損器物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 、不純粹瀆職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 、過失傷害或致重傷或致死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二百八十四條) > 、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以上所謂「我國教師體罰學生的法律責任」,只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與體罰較相關。不過迄今似乎未聽聞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判決的體罰案例。 其他所列不管民法、刑法、行政懲處,都需「損害」、「傷害」...才成立,不必然與體罰相關。 體罰可能違法,卻不必然違法。 若要論違法,「無恥」、「不肖」是否涉及「公然侮辱罪」? -- ※ Origin: 奇摩 大摩域 <http://bbs.kimo.com.tw/> ◆ From: 61.64.107.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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