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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rocling@bbs.ee.ntu.edu.tw (閒 閒 海 風),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Re: 體罰跟法定刑責有教育性功用嗎 ?
發信站: 台大電機 Maxwell BBS (Sun Jul 23 13:05:09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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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inan1@yahoo.com.tw (chinan)》之銘言:
: ※ 引述《npcsg8716@yahoo.com.tw (沒有大腦的豬)》之銘言:
: > 體罰本來就是違法了啊,也沒有人混淆視聽啊。因為立法院
: > 也已經立法「明文規定」禁止體罰,而且,最近也陸續傳出
: > 老師體罰而挨告的事件,體罰本來就是違法,尤其是一個以
: > 人權立國的國家,更不容許任何人傷害別人的身體精神,更
: > 何況還是老師。
: 一直有人說「體罰本來就是違法」、
: 「立法院也已經立法『明文規定』禁止體罰」,
: 卻沒有人說得出體罰違哪個法、立法院又立了哪個法禁止體罰...。

怎麼會沒有人說得出體罰違哪個法 教育部網站就有寫呢
連這都不知道的話
應該是某些無恥違法又想硬凹的不肖老師 愚蠢無知不專業又耍賤吧

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DISPL/EDU1853001/school/ch11.htm#ch1163
第七項、我國教師體罰學生的法律責任

體罰學生,依現行法律係屬侵害學生權利之行為,
因此,教師對學生施予體罰,可能須依實際情形,
負行政不法責任、民事不法責任及刑事不法責任。

在行政罰方面,可能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
之「加暴行於人」之責任。

亦有可受到行政上之懲戒,例如「教育人員獎懲標準」第三條規定,
體罰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者得記過。

在民事責任方面,則構成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可能須依學生受侵害之實際損害程度,負責賠償學生所受之實際損失。

例如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刑事不法責任方面,
視體罰學生之行為態樣及結果,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責任類型頗多。

教師基於教育目的體罰學生而構成犯罪行為時,教育目的只能做為量刑的參考,
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其類型謹分述如次:

類型分析:
、普通傷害罪
、普通傷害致死或致重傷罪
、暴力公然侮辱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項的暴力公然侮辱罪)
、毀損器物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不純粹瀆職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過失傷害或致重傷或致死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二百八十四條)
、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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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又灌了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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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臺大電機 Maxwell 站 ◆ From: 59.40.25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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