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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ToT.bbs@bbs.ed.ntnu.edu.tw (A CoMmA),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Re: 老師體罰學生,賠償金卻是全民買單! 發信站: $s (Fri Jul 7 01:16:45 2006) 轉信站: Lion!news.nsysu!ctu-gate!news.nctu!news.ntu!mars.scc.ntnu!bbs.ntnuedu Origin: webbbs.ed.ntnu.edu.tw 所以回歸到你最初的說法是有待更正的。 教師的體罰契約無效是因為身分權無法轉移違法而無效。 與體罰違法導致契約無效是兩種不同概念。 不過體罰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我還不曉得哩~ ※ 引述《npcsg8716@yahoo.com.tw (沒有大腦的豬)》之銘言: > 懲戒權是父母專屬的身份權力,不過,一旦過當,仍然是會有 > 罪,每一個人一出生,就視為一個個體,有誰有權利去傷害之 > ?包括自己的父母也是一樣,不得任意剝奪、限制、傷害子女 > 的自由、身體及人格權,既然家長的懲戒權也是有一定的限 > 制,更何況,還只是個老師而已,又有什麼權利「代替」執行 > 體罰呢? -- ※ 這裡是 教育我的家 <bbs.ed.ntnu.edu.tw> ◆ 我來自 140.122.10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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