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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uanm (yuanm)
標題: 辯中邊論述記,  白話文解釋窺基菩薩的重要著作
時間: 2007年 3月15日 10:29:21 星期四

《辯中邊論述記解義》
沙門  見安解義

序言

一切佛法實不離「唯識」二字。唯識何義?
唯識為「無我」義,唯識為「非我非不我」義,唯識為「我」義。故說佛法不可思議,甚
深極甚深,微妙極微妙。
佛法修行人如果沒有深入地去體證佛法,則往往不可能會知道  佛陀世尊示現娑婆印土,
一生說法,始終不離唯識。佛世時期,無分小乘法教與大乘法教,唯有根機法教。佛度弟
子,只觀根器,不分階級亦不分宗派。弟子適合「無我法教」,佛即教授弟子四諦佛法,
以唯識體顯無我法義,告訴弟子「五蘊皆空」、「涅槃解脫」之理,讓弟子證阿羅漢;弟
子如果智慧高一些,能學深一點,佛即教導弟子「般若法教」,教授弟子「因緣所生法,
我說即是空」法理,以唯識體顯一切法法空中道「非我非不我、非空非不空」法義,為弟
子開演「不一不異、不生不滅,不斷不常、不來不去」正理,令弟子「觀空而解脫」,成
為菩薩;弟子根器如果夠好,能夠學入深法,佛即為其開示「唯識法教」,教授弟子「境
無唯識」甚深佛法,以唯識體顯真如勝義我義:為弟子說「五法三自性」、「十地道種
智」,令弟子證「一切種智」、「無住處涅槃」,圓滿成佛。
《解深密經》(卷二):「勝義生菩薩白佛言:『世尊初於一時,在婆羅斯仙人墮處施鹿林
中,唯為發趣聲聞乘者,以四諦相轉正法輪,雖是甚奇,甚為稀有,一切世間諸天、人
等,先無有能如法轉者,而於彼時所轉法輪有上有容,是未了義,是諸諍論安足處所。世
尊在昔第二時中,唯為發趣修大乘者,依一切法皆無自性無生無滅,以隱密相,轉正法
輪,雖更甚奇甚為稀有,而於彼時所轉法輪乃至諍論安足處所。世尊於今第三時中,普為
發趣一切乘者,依一切法皆無自性無生無滅、本來寂靜、自性涅槃、無自性性,以顯了
相,轉正法輪,第一甚奇最為稀有。於今世尊所轉法輪無上無容,是真了義,非諸諍論安
足處所。』」
如是「唯識」佛法卻最常被誤會,認為是主張外道神我的教義。
根本不然。何以故?答:經說:「以隱密相,轉正法輪」故。
《成唯識論述記》序中,窺基菩薩言:「彼聞世尊(摩訶般若經等)密義意趣說無破有,便
撥二諦性相皆空,為無上理。」「如來為除此空、有執,於第三時,演了義教:《解深密
等》會說:一切法唯有識等;心外法無,破初有執。非無內識,遣執皆空。離有、無邊,正
處中道。於真諦理悟證有方,於俗諦中妙能『留』、『捨』。」
釋:「那些虛妄分別錯執佛法者,聽聞  佛陀所開示的《摩訶般若經》後,因為不能了知真
實的佛理,對於  佛陀意趣所說的甚深密義不能證得,因而錯解了佛法。便主張一切法
空;無人、無法;世俗諦空、勝義諦亦空;撥『因』、『緣』所生法,一切為性空。以性
空即是體性為空的意義,體性為空即是空無沒有的意思,因此妄以『空無所有』為涅槃
義,錯執『一切法空』、『空無所有』為佛法無上之正理。」「如來佛陀為了讓這些錯執
『勝義法空』的弟子們,能夠了知『空』、『有』的真實意義,除去錯執妄見,因此第三
轉法輪。於中,  佛陀為弟子們清楚明白開演『空』、『有』的真實意義,在《解深密等》
裡,總結佛法,會歸空有而說:『一切法空,唯有心識』等等的了義甚深佛法。」最初 
佛說法時,為弟子眾們演說『無我』、『四諦』佛法,乃是依於『心識所生所顯的外法五
蘊是為無有』的立場,來破除弟子們對於色法等等的執著,令弟子們捨離五蘊我有之妄
執,故說「無我」法教。  佛陀次為弟子們說佛法時,則說明有一實相存在,雖然實相無
相,無有三界之相,然而一切性空萬法皆依此實相心識才得出生,說於『非一非異、不二
之門』之勝義佛法。於初轉法輪經教中,佛弟子們已知五蘊我實為無有,然而卻易認為
『聖法實有』,因為有諸佛法可證故,有因緣諸法能生成世間萬物故,『四諦』、『三十
七道品』等佛法可證故。由此佛弟子們執有實法,可修證成涅槃。是故,  佛陀此時為令
佛弟子證入『勝義諦』『因』理,開示『一切法非空非不空』之義理。後有佛弟子因為不
證此一實相心識,不知  佛陀開演『非無內識,依內識遣一切法執皆空』的般若勝義
『因』理,故只能依於般若經教文義來了解佛法,而錯誤地以為佛說『一切法空,心識亦
空』,撥『因』、『緣』所生法,一切為性空。  佛為開顯深義以及救護學人免入邪道,
因此說於唯識甚深佛法。詳細解說:以真如識體『離有、離無之邊,正處中道』,而顯佛
法唯識本識真如不同於外道之神我建立有我之主張。以第八識真如識體為無我性、無覆無
記性、無有色相,因此離於「有邊」;以本體清淨性,而能持藏一切三性種子,出生一切
萬法,因此離於「無邊」,正處於中道體性。因此說若是真悟弟子,能夠證於甚深『勝義
諦』理,就能善知『世俗諦』中『捨一切五蘊法後,獨留有一真如識體』之妙義,即證解
脫之理境。」
如是「唯識」佛法,不是外道神我的教義,乃是解脫成佛的無上乘法義。
佛法唯識經論,甚深即甚深,微妙極微妙,難通達極難通達。是故從南北朝起一直到唐
初,有諸多之大乘論師,研究弘揚於唯識法教,然而實際情形卻是:諸師所立,彼此相互
出入,又與佛經教理互有違反,又、觀其修證見地,往往是以意識境界代替本識體性而說
佛理。  
玄奘菩薩就是在這種各自為是,難有定論的情勢下,學習成長,然後決定為法忘軀,決心
前往印土追求實相。
在  玄奘菩薩學成大法、盡摧諸邪、凱旋回國時,如上所說諸師所持的種種見地,邊見邪
見、錯謬妄執、誰是誰非等等的問題,  菩薩早已洞悉明瞭,了然於胸。是以能憑一人之
學識,振動天下各宗派;餘澤潤飾諸弟子,終成唯識無上教。 玄奘菩薩與弟子  窺基菩薩
即以唯識法義總攝地論學派、攝論學派與般若學派,並且經由如實翻譯經論,淘沙梳錯,
分判空、有,最終引發:聖教旌旗天下聞,五湖四海咸來朝,豈知因緣不思議,他方流澤
益後人的種種千古傳奇。
彌勒菩薩傳《辯中邊頌》給無著菩薩,無著菩薩傳給世親菩薩,世親菩薩為利益後學,造作
論釋,遂成《辯中邊論》。傳入中土,此論二翻:一真諦法師譯本,翻於梁朝;二玄奘三藏
譯本,翻於唐朝。
《辯中邊論》乃是玄奘三藏譯經事業的後期譯本,是故,以玄奘三藏當時至高的菩提智慧與
功德力,復加上已經有非常豐富的翻譯經驗,此論的翻譯質量,實際已達爐火純青,返本
精粹,神彩麗緻的美麗境界。是以此論,可以說是字字珠璣,句句法藏,於極簡中孕育深
意,於平實中深藏密義。窺基菩薩受學於玄奘三藏,大弘唯識法理,為利益後學能夠深入
瞭解此論的微言大義,因此菩薩運勝智於手眼,顯真理於文章,撰作《辯中邊頌述記》闡揚
法教。窺基菩薩行文亦簡,義包奇葩,闡揚論中唯識真義,法光內外;兼且問難析義、破
邪顯正救護學人,是為繼《成唯識論述記》之後的雄偉著作。
現見世面上有許多部解釋唯識經論的現代著作,皆說能顯唯識的義理,然而觀其內容,絕
大多數都是以「非唯識」、「無唯識」的立場,以「一切法無,本識亦無」的立場來解釋
所著作之「唯識經論」。如此現象,在忠於原作著信達雅的前提之下,允為不當;如此改
釋原著的精神,亦可謂耐人尋味。既然是為唯識經教作解,著作者們應該本著唯識的立宗
精神,乃是「境無識有,一切法唯識真如」、「第八識真實存有」的精神為立場,而避免
以自己的「判斷分別」來註解「唯識經論」;本著闡述玄奘三藏的有名立量:「真唯識
量」為精神,來解釋說明為何  窺基菩薩每在其唯識論著裡,破斥真諦、安慧所立持的本
識虛妄論,是為恰當。
今見安為報諸佛菩薩教導之恩,為顯甚妙無上真實佛法,為顯真實甚深唯識法理,為真實
利益學人能入唯識,為顯不如理無實虛妄義理,更為自利利他,在善護密意前提之下,釋
義  窺基菩薩所註解之《辯中邊論述記》。
釋文中,以【】行文符號,具錄《大正藏》第四十四冊,經號1835《辯中邊論述記》原文,以
供讀者對照。
(另外別申,此釋論文,乃是悟後起修之教材,今以白文夾文言釋,一為順法理、二為省
篇幅、三乃甚深義,不能具釋故。然進修者,睹安釋文,即能善知  諸菩薩意。今并說明
於此。)
    (此文,版權暫時開放,為學習目的,同意無限複製使用,唯不允許做為營利出版使
用。)                                                
釋見安  2007/3


《辯中邊論述記解義》沙門  見安解義

【佛滅度後九百年間。無著菩薩挺生於世。往慈氏所請說大論。因緣如別處說。慈氏為說
此論本頌。名辯中邊頌。無著既受得已。便付世親使為廣釋。故此長行世親所造。名辯中
邊論。辯者顯了分別異名。中者正善離邊之目。邊者邪惡有失之號。即是明顯正邪論也。
若爾何故不名邪正乃號中邊。今言中邊。顯處中道離二邊執契當正理。故標此名。簡偏說
有偏說空教。彼雖正善而非是中。故言中邊不云邪正。言中邊者。所明理名。復言辯者。
能顯教稱。謂此論教明正邪理具辯中邊。中邊之辯。蘇漫多聲中第六轉攝。六離合釋中依
士釋也。舊云世親所造非也。中邊分別論者。言不順此也。云相品者。所詮為名。即三性
之相此中明也。然所明中亦非唯相。如歸敬頌及次總標七義頌等。皆非是相。從宗多分以
立品名故名相品。如無上乘品。有釋。名分。此等七品先後增減。如下應知。然初二品是
境。次三品是行。後二品是果。是七品意。又初歸敬世親所為。自此下頌皆慈氏說。彌勒
本有一百一十三頌。初一總攝。後一結釋。中為正宗。世親釋有七百頌。皆以不長不短八
字為句。三十二字為頌。然世親未迴□。頌十四字為一句。五十六字為一頌。即舊真諦已譯
於梁朝。文錯義違。更譯茲日。諸不同處至下當知。】

窺基菩薩  序言
佛滅度後九百年之間,有  無著菩薩誕生於世,皈依  彌勒菩薩,學習《瑜伽師地論》,學
習經過之因緣如別處經論中所記說。  彌勒菩薩為  無著菩薩講說此論本頌,名為《辯中邊
頌》。  無著菩薩既受得已,便教付其弟  世親菩薩要其廣釋此論,故此本頌的長行解釋乃
是  世親菩薩所造,名《辯中邊論》。
辯,是顯了分別的意思。中者,指正善,離於不正邊見之綱目。邊者,乃邪惡有失的意
思。因此此論即是標題:明顯正邪論。  (窺基菩薩行文自問:)若是此義,為何此論不
名為《辯邪正論》,而取號為《辯中邊論》?(窺基菩薩行文自答:)今名中邊,為要顯明佛
法真義正處中道,乃是離於外教所妄取之二邊錯執正理,表彰此論所顯,契當正理,是故
標此名稱,能夠簡別於或偏說於有的小乘法、或偏說於空教的二轉法輪;彼二轉法輪雖亦
屬於正善佛法 然而還留有餘意,沒有全顯佛法甚深微妙之空有唯識法義,因此說尚非勝妙
中邊。本論為顯  諸佛所說甚深微妙勝妙中邊唯識法理,故言《辯中邊論》,不云《辯邪正
論》。所以稱言「中邊」的意思,正為明白顯示勝妙中邊唯識法理。又言「辯」的意思,能
正理顯出佛法教義,名與實符;意指此論言教,能夠標明正法正理與邪法妄理,能夠具辯
中邊勝義。中邊之辯,在印度蘇漫多聲中,屬於第六轉攝。在佛教判攝歸屬名的六種依據
解釋裡,古時舊譯者,判屬《辯中邊論》此論名稱乃是「依士釋」,即是依於有情眾生的立
場來判此論所屬所依,因此舊說為世親所造。非也,此論舊譯名為《中邊分別論》者,此論
名稱判攝,實際上並不順於「依士釋」的意義。(安釋按:判屬為「依業釋,帶數釋,或
是有財釋為宜」)。
此論內容分有相品一品來解釋佛法的法相,這樣的解釋乃是依於所要教授的佛法法相內容
為立場而稱名的;此論所要教授的法相內容即是指佛法三性。然究其實,此品教授的內容
並非只有法相而已,也包含了其他的項目,比如說也包括有「歸敬頌」,以及包括有歸敬
頌後的總要綱目;即是標示此論內涵的七品義頌等在內,應當要瞭解:這一些內容並非純
是為解釋佛法法相而立。另一方面來說,論釋佛法,所立的宗旨,往往會以論中所闡述的
較多內容部分來建立以為品名,因此就建立此品名為相品,比如說此論中的無上乘品,就
以此品「釋義大乘為何是為無上」為名而來建立品目。此論中所含七品先後增減的分目部
分,就如下面釋文中所一一解釋,見下即知。最初二品是釋義佛法之境,其次三品是釋義
佛法之行,最後二品是釋義佛法之果,以上所說即是七品內涵意義。又說,論首所立之歸
敬頌,乃為  世親菩薩所著,自此以下各頌,則皆為慈氏  彌勒菩薩說。  彌勒菩薩原本
說教有一百一十三頌,最初一頌是為總攝此論宗旨,最後一頌則為總結釋義,中間各頌是
為正宗分,各釋法義。世親菩薩所著釋論則有七百頌之多,皆以不長不短八字為一句,三
十二字為一頌。然而世親菩薩未迴□。頌十四字為一句,五十六字為一頌之論本,此即梁朝
真諦所譯之舊本《中邊分別論》,然而舊本文錯義違,如果要重新修改更譯舊本則曠日費時。  
玄奘菩薩之新譯本與舊譯本不同之處,至下即知。
 
【論曰。稽首造此論乃至當勤顯斯義 
述曰。此論一部總有三分。慈氏本頌起於正宗及有結釋。此中初分世親所說。此即第一歸
敬別序分。然諸經論通敬三寶皆名通序。此論即無。大論六十四及對法第一云。本釋二師
此論所依及能起故。略無通序歸敬三寶。於別序中。文意有二。上之三句歸敬別師。第四
句者顯歸敬意。明當造論。上三句中。初之二字顯歸敬相。次十三字明所歸敬。言稽首
者。起殷淨心發勝三業。申誠歸依敬禮之異名焉。稽者至也。首者頭也。以手至首故名稽
首。此即儒教之所釋焉。今亦發言兼策意業。投誠請念名稽首也。此稽首言通二所敬。所
歸敬中。上之八字正顯頌主彌勒大尊。下之五字明教論者無著菩薩。言善逝者。謂即如來
十號之第五名也。梵云蘇揭多。舊言修伽陀訛也。蘇翻為善。揭多云已逝。今略云善逝。
善者謂好。逝者謂去。若有雜染惡來生死。純懷清淨好去涅槃。即是如來受用變化。或即
法身已好去。故立善逝名。但言好去非已好去。即應言蘇焰卄/很(平聲呼云焰卄/很)。此
翻但名為逝。或是往義。即是因中好去之目。非果圓滿已好去名。論言體者。謂是性義。
或即身義。對法論說。身義體義無差別也。依士釋。善逝之體名善逝體。體即法身。善逝
即是受用變化。若持業釋。或體即善逝名善逝體。此善逝體即餘二身。謂慈氏尊將紹佛位
真善逝子名彼所生。攝大乘說菩薩家勝。謂生佛家之所生育。非如聲聞無智婢子。欲顯慈
氏位極尊高如來真子。名彼所生。或真善逝體即法身。慈尊覺者以法為父。要緣如境智方
生。故此號慈尊名善逝子。舊言善行子非也。行去名行。即善逝非是行跡。慈尊說頌。即
是經師造此論者。故須歸敬。由斯論說稽首造此論善逝體所生。即正歸敬彌勒尊者。及教
我等師者。即世親我兄無著菩薩也。無著於彼慈氏尊所既先得已便教世親。世親造釋由兄
教力。世親自指己及門人故名我等。謂兄為師。能教己等故。今亦稽首教我等師。即上三
句別歸經教二種師也。當勤顯斯義者。顯歸敬意己當造論。勤者精進勇猛異名。顯無懈怠
能降邪敵。勇猛顯斯本頌義也】
論曰:稽首造此論 善逝體所生 
及教我等師  當勤顯斯義 

解:  禮敬皈依此造論者  法體所生慈氏彌勒  
教我等師無著菩薩  勤顯論義以報教恩 

述曰:此論一部,總計分有三分:正宗本頌以及結釋部分為  彌勒菩薩所說,初分第一歸
敬別序分,乃是  世親菩薩所說。然而,通常諸論教中所含有的禮敬三寶通序部分,此論
即無。《瑜伽師地論》第六十四卷以及《對法論》(安釋按:《對法論》又名《大乘阿毗達摩雜集
論》,  窺基菩薩著有《阿毗達摩雜集論述記》)第一卷云:「造本頌師與釋論頌師,二師所
著只有此論中所包括的所依正宗分及能起歸敬別序分,略去無有通序分之歸敬三寶部
分。」  世親菩薩所說歸敬別序中,頌文意義有二:一、前之三句為歸敬禮本師、別師,
第四句為顯明歸敬意旨,說明造論為廣顯論義以示歸敬意旨。又,前三句中,初之二字
「稽首」:顯歸敬之相,次十三字:顯明所應歸敬之對象。
言稽首者,指學人起殷淨心,發起善勝身、口、意三業,申明真誠歸依敬禮之異名也。稽
者,至也的意思。首者,指頭也。以手至首,五體投地,故名稽首,此說原為儒教對稽首
所解釋禮敬賢聖的意義,在佛教義,則更含有發起善勝意業的意義。又,真誠殷切,名為
稽首,這樣的解釋則通於佛、儒二教對稽首禮敬的解釋。所歸敬的對像中,最初八字,正
顯頌主  彌勒大尊,後之五字,指教論者  無著菩薩。「善逝」的意思,即指如來十名號
中之第五名稱也,梵云「蘇揭多」,唐朝以前舊言「修伽陀」,則是翻錯了。「蘇」翻為
善的意思,「揭多」是已逝的意思,今略翻為「善逝」。善的意思,是好;逝的意思,是
去。若有種種雜染惡來生死、純懷清淨好去涅槃的現象,此即是如來的不可思譯受用變
化。或即指法身已離色界好去,佛陀方便示現涅槃的現象,因而建立善逝名稱;實際理地
而言,方便所說:佛陀涅槃好去,非已好去。即應言蘇焰卄/很(平聲呼云焰卄/很),翻譯
為逝,或是往的意義,這應當了知:這樣的解釋,乃是以因中好去的立場來做解釋,不是
以站在果圓滿已好去的立場來稱名佛陀法身。論言:體是性的意義,或是指身的意義,例
如《對法論》說:「身的意義、體的意義,無有差別也。」依士釋立場來解釋,善逝之體名
善逝體,而善逝體即法身,因此說善逝即是受用變化。若持業釋立場來解釋,或體是指善
逝而說,名善逝體,那麼此善逝體,即含攝包括其餘報、化二身,因此可以說  彌勒菩薩
是將紹繼佛位的真善逝子,是故名為彼善逝法體所生。《攝大乘論》說:「生菩薩家,為真
殊勝」,謂說:生佛家之菩薩,為佛所教育而生,不是像聲聞一樣是屬於無智婢子一類。
如是說詞,為欲顯明  彌勒菩薩位極尊高,乃是如來真子,因此名彼善逝所生。或說:真
善逝體,即指法身,  彌勒菩薩以法為父,要緣法身如體,境智方生,故稱呼  彌勒菩薩
名善逝子。舊釋說為善行子,並不正理;行去才能名之為行,而善逝其體,無有行跡,譯
為善逝允稱理義。頌為  彌勒菩薩所說,  彌勒菩薩即是造此論者之經師,故須歸敬,因
此而說:稽首造此論善逝體所生,即是指誠正歸敬  彌勒尊者的意思。及教我等師者,即
是指世親我的兄長,無著菩薩也。無著菩薩學教於  彌勒菩薩,學得勝法已便教導我世
親,我世親之所以能夠有智造此釋頌,乃是由於長兄的教導力所致,因此  世親菩薩自指
自己以及同修門人而名我等。說明以兄為師,能教己等大眾的意思。又,今亦稽首教我等
師,即前三句,有別歸經、教二種師的意義。當勤顯斯義者,指為顯明歸敬禮意,自己應
當造論闡揚師意。勤者,精進勇猛的異名,顯無懈怠能降邪敵,勇猛地來顯發傳教本頌義
理也。
 
論曰:此中最初安立論體 

            解:解:指此論所欲立論的內容內涵:

述曰:從這裡以下文屬第二部分:顯釋論體之分。
論體之分分為二點來説:一、總標論體,彰顯論教所欲顯明法理;二、別顯所標,藉由次
第性的申義方式來顯明法教。論中這裡即是初一總標論體也。然則  世親尊者,智慧光明
勝過眾聖,欲顯法理超穎群賢所思,因此解釋起頌文來,文章法度結構變化多采:或是先
起頌文在前,以標示後文之義理,不再對上文申明結論而續起下文;或先表結論後述義
理,也有假設徵問而來引起頌文;或是先行述論,次後申發義理;或先申義,而後述論;
或標示大意,用以顯頌之大綱,或以別解來釋文之幽隱義理。總略約為六種行文述理方式
以貫串下文,其間種種的上下文理相屬關係,等到後面臨文釋理時再依照文義個別斷解。
此處以:頌在前以標起,無結上以生文之結構方式說理。安立者,方便依理施設言說之異
名。此處所說之論體者,不是指佛法的法體,而是指說:此論所欲闡明法理之具體內容
也。此具體內容即是此論之立宗也,所立之宗所欲闡明之內容義理也。此中的意思,是引
發論文的起端,或說明為簡別此論所持義理不同於他論持義的意思,也就是說明:此論屬
於第三時教,所持義理乃是別教所詮法義的意思。今先總舉出其體性,故言此中。 

【論頌曰。乃至得果無上乘 
述曰。此正宗中合有一百一十三頌。合分為二。初之一頌顯論所明。名總標分。所餘諸頌
依標別顯。名別釋分。此即初也。梵云摩咀羅多。此翻為唯。顯決定義。謂論所明定唯此
七。梵云遮。此云謂及。或云等。及即相違義。謂相及障等皆有及言。相與障異相非即
障。若言等者。謂此七外更有餘法。今顯相違釋故頌致及言。舊本云無上乘唯爾。即決定
義也】

頌論曰:唯相障真實 及修諸對治
即此修分位 得果無上乘

解:    此論所分七品為:
        相、障、真實、修諸對治
        修分位、得果、無上乘。

述曰:此正宗分中,合計有一百一十三頌。計分為二:初之一頌:顯論所欲闡明之內涵,
名總標分;所餘諸頌:依標示名稱而別顯示說明,名別釋分。此即初也。梵云「摩咀羅
多」,唐時翻為「唯」,指顯明決定唯一不變義,是說此論所明內涵,定唯有此七種法理
科目。梵云「遮」,此釋為:「及」,或說為「等」;頌文「及」字,含有文前、文後相
違意涵在內,這是說:「相」及「障」等法理科目也皆含有「及」字相違內涵在內而言。
因為「相」與「障」是為不同法理科目,「相」的義理不是「障」的義理的緣故。頌文若
用「等」字,那麼就會有此七種法理科目之外更有其他餘法的存在過失。今為顯明相違意
義的緣故,頌致用「及」字,分有七品解說。
梁真諦所譯舊本此處譯為:「無上乘,唯爾」,也即是決定義的意思。 
【論曰。此論唯說乃至七無上乘 
述曰。此別標數屬頌七義。即前六例中釋頌大綱。分位無體。即是對治故。於分位有即此
言也。然舊本無論曰之言。所以皆言此論世親所說。今則不然故致論曰】
論曰:此論唯說如是七義:一相、二障、三真實、四修諸對治、五即此修分位、六得果、
七無上乘。今於此中先辯其相。 

解:此論唯是建立如是七種佛法義理:一:一切法之法相法理,是為相、二 :有情眾生之
所以不能離於虛幻諸苦的障礙,是為障、三:於真如一切法能夠如實了知其非有非無體
性,是為真實、四:修一切佛法菩提分法,以致成佛,是為修諸對治、五:以修菩提分
法,有不淨、淨不淨、清淨三分位與十八次第內涵應證,是為此修分位、六:以修一切佛
法菩提分法,以致成佛,種種攝受差別宿習引發法相,是為得果、七以修大乘菩提為因,
具有正行無上、所緣無上、修證無上法相,是為無上乘。

述曰:此處解釋,特別標以七數,意欲顯發頌理內函七義殊勝各別的意思。即前所解  世
親菩薩行文方式六例中之:標示大意,用以顯頌之大綱。
沒有建立數量分位,即是以文前、文後相違意涵方式,來區別互相對治各別七義;建立七
數分位即是此處所指明言也。然舊本沒有此段「論曰之言」,所以都傳此論乃是世親所
說。今則不依舊本,是故新譯記錄論曰。 

【論曰。今於此中先辯其相 
述曰。別解七義也。此解初中名別釋分。合有七品一百一十一頌。初二十二頌明相品。次
有十七頌明障。次有二十三頌明真實。次有十四頌明修對治。次有四頌明分位。次有二頌
明得果分。次有二十九頌明無上乘。大文有二。初總生下以發論端。次舉頌曰別申義旨。
此即初也。即六例中第一例也。名字不同不能具錄。勘即知之】
論曰:今於此中先辯其相 

解:於此論七品中,先辯相品:

述曰:論文開始要解釋七義之內涵也。
此處解釋初品中,「相」名的別釋意義。
此論合計共有七品,一百一十一頌。初之二十二頌闡明佛法相品,次有十七頌闡明障品,
次有二十三頌闡明真實品,次有十四頌闡明修對治,次有四頌闡明分位,次有二頌闡明得
果分,次有二十九頌闡明無上乘。大文文義有二:初舉七品內涵以為總綱而來生起下文詳
解,標以引發論端;其次列舉頌曰,各別申義論旨。此即初也,即  世親菩薩行文方式六
例中之第一例也,名字不同,不能全錄,查勘即能了知。(安釋按:即先起頌文在前,以
標示後文之義理,不再對上文申明結論而直接起續下文。)



【論頌曰。虛妄分別乃至於彼亦有此 
述曰。別申義旨也。此一品中二十二頌。初十一頌辯妄分別。後十一頌辯圓成實。然則遍
計所執都無實體無別頌明。唯有其名復別立性。然依妄分別等故有此性。今於此中亦因解
非有。初十一頌中有二。初別解九相。下總結之。於別解相十一頌中。初之二頌辯依妄分
別明三性有無相。次二頌辯妄分別自相。次一頌辯攝相。次二頌辯入無相方便之相。次半
頌辯差別相。次半頌辯異門相。次有一頌辯生起相。次有二頌辯雜染相。此頌及下一頌辯
有無相也。此頌正解有無之相。後頌結烈有無。辯契中道之相】
頌論曰:虛妄分別有  於此二都無
       此中唯有空 於彼亦有此

解:    依他起性妄分別有  遍計執性亦無二取
        圓成真如說如是性  依空性中有依他起

述曰:此處論主  世親菩薩別申義旨也。此一品二十二頌中:初十一頌,闡明辯妄分別;
後十一頌,闡明辯圓成實。然則遍計所執都無實體義理,則無有別頌闡明,只有建立其名
復別立性。然而文中亦依妄分別等義,隱顯說有此性,今於此中,亦依於本識因,依他起
妄計故,而解其遍計所執非有實體。
初十一頌中有二分:初頌別解九相,下十頌總結之。
於別解相十一頌中:初之二頌,辯依妄分別,闡明三性有、無之相。
(虛妄分別有 於此二都無 此中唯有空 於彼亦有此。
故說一切法 非空非不空 有無及有故 是則契中道)
次二頌辯妄分別自相。
(識生變似義 有情我及了 此境實非有 境無故識無。
虛妄分別性 由此義得成 非實有全無 許滅解脫故)
次一頌辯攝相。
(唯所執依他 及圓成實性 境故分別故 及二空故說。)
次二頌辯入無相方便之相。
(依識有所得 境無所得生 依境無所得 識無所得生。
由識有得性 亦成無所得 故知二有得 無得性平等)
次半頌辯差別相。(三界心心所 是虛妄分別;)
次半頌辯異門相。(唯了境名心 亦別名心所。)
次有一頌辯生起相。
(一則名緣識 第二名受者 此中能受用 分別推心所。)
次有二頌辯雜染相。
(覆障及安立 將導攝圓滿 三分別受用 引起并連縛。
現前苦果故 唯此惱世間 三二七雜染 由虛妄分別)

【論曰。虛妄分別有者至能取分別 
述曰。此中一段皆始牒文而後申義。能取所取遍計所執緣此分別乃是依他。以是能緣非所
執故。非全無自性。故名為有。即所取能取之分別。依士釋名。非二取即分別持業立號。
然此但約染分說妄分別有即依他。非依他中唯妄分別。有淨分別為依他故】
論曰:虛妄分別有者,謂有所取、能取分別。

解: 虛妄分別有,是指眾生有情所執有的所取與能取分別。
(安釋按:此即指向解釋依他起性意義而言說義。)

述曰:此頌及下一頌,辯能取、所取有、無相也。
此頌正解能取、所取有、無之相,後頌結論有無,辯契合中道之正理法相。此中一段皆以
說明論義為始,而後申明所由原因義理。
能取、所取中,遍計所執依識體而緣起的種種分別,乃是依他起性。
以是識體能與遍計所執互緣,然而真如識體非是所執性故,此識非全無自性,故名為有。
所取、能取的名義,乃是依二取的分別體性的立場來建立的。
非能取、所取二取,即是指深細之分別持業識真如體性而立名義。《成唯識論述記》:窺基
菩薩言:「無姓有情不能窮底,故說甚深。趣寂種姓不能通達,故名甚細。」
然此但約依染分而說:即是染分眾生妄分別而起之能取、所取有,即依他起性。然而應當
了知:並不是說依他起性中唯只有虛妄的遍計執分別而已,實際上,正見的清淨分別性也
是依他起的。 

【論曰。於此二都無乃至能取二性 
述曰。釋於此妄分別之上遍計所執二取永無。即頌第二句也。然唯解深密經亦圓成實性起
執。但以自心相不離依他。或緣如名方起於執故。唯說於妄分別上起二取。略不言於如。
以性相違故】
論曰:於此二都無者,謂即於此虛妄分別,永無所
取、能取二性。

解:於二取都無,是指遍計所執的虛妄分別不如理故,由不如理故顯虛妄,由虛妄故,所
起之二取,即無自體,即為非有,因此說其永無能取、所取二性。
(安釋按:此即指向解釋遍計執性意義而言說義。)

述曰:解釋:於此妄分別之上所起之遍計所執二取,虛妄故,無自體故,故說能取、所取
二取永無之義理,即頌第二句也。然唯識《解深密經》云:遍計所執,即是於圓成實性上起
執,於妄分別上生起二取。此說但以遍計所執自心相為立場而言,以不離依他,或依緣識
真如性名,妄計故,方起於執。智者應知:經說義理與本論文所說義理,前後相符,無有
不契之義理。唯說遍計所執於妄分別上起二取,略真如體不言於如,以真如性與遍計執性
是相違的緣故。 

【論曰。此中唯有空至及能取空性 
述曰。此解第三句頌。此顯真如是妄分別之性。此者此妄分別。中者第五轉也。謂於妄分
別上離二取之空性具有也。即妄分別中離於二取唯有真如。真如是妄分別體故無二取也。
但言空者。即二取無。言空性者。以空為門。顯空性即真如也。梵云瞬若。但名為空。言
瞬若多故。說真如名空性也。以多此翻是性義故】
論曰:此中唯有空者,謂虛妄分別中,但有離所取
及能取空性。

解:此中唯有空,是指於此虛妄分別上,具有離於二取之空性識體真實存有。
(安釋按:此即指向解釋圓成實性意義而言說義。)

述曰:此解第三句頌。此顯妄分別之性是真如體性。此者,指虛妄分別二取。中者梵音中
第五轉也。意義謂說於此妄分別上,俱有離於二取之空性也,亦即妄分別中,有一空性真
如,離於二取,因為空性真如乃是妄分別之所依體故。無二取的意思,但指空而言,即是
說無有二取。空性,乃以空為門,是故顯空性無此虛妄分別二取性,即是真如體也。梵
云:「瞬若」,但名為「空」。言「瞬若多」故,說真如體名空性也,以中土多翻為性義故。 

【論曰。於彼亦有此至虛妄分別 
述曰。此顯妄分別不離真如。謂於彼真如中亦但有此虛妄分別都無二取也。解頌第四句。
問如論中說。有實知有。無實知無。何名有無也】
論曰:於彼亦有此者,謂即於彼二空性中,亦但有此虛妄分別。

解:於彼亦有此,是指於離於二取的空性真如中,有此眾生所執之虛妄分別存有。

述曰:此顯妄分別實不離於空性真如。意謂說於彼真如識體中,亦但有此虛妄分別,虛妄
分別自體無實性故,實為真如識性,是故都無二取也。此處解釋頌文之第四句。
問:如經論中說:有故,實知有;無故,實知無,有的定義為何?無的定義為何? 

【論曰。若於此非有至如實知為有 
述曰。此即總釋頌之大綱答文外難。謂若於此虛妄分別。彼二取非有。由彼二取性非有
故。觀之為空。即餘論中無知無也。其妄分別亦有彼真如。真如之上有依他起。此之二性
是二取餘體非無故如實知有。即餘論中有知有也。即三性中。初性是無。後二性有別】
論曰:若於此非有,由彼觀為空;所餘非無故,如實知為有。

解:如上文解,若於此真如識體上所生虛妄分別,非是實有,由知非有的緣故,即能夠修
觀,驗知二取實為性空;所餘真如識體非是無故,如實了知其體為有。

述曰:此處即是總答,解釋頌文之大綱以答外難。謂說:若於此虛妄分別,因為是「虛
妄」的緣故,彼虛妄分別所生的能取、所取二取則自非是實有;由虛妄分別所起二取性非
是有故,因此能夠如理觀之為空,即佛法餘論中所說:虛妄分別無實有二取,知「無」
也。其虛妄分別亦有彼真如識體共俱,如上文所顯義理;即眾生真如識體之上有虛妄分別
共俱,即依他起(亦攝遍計執)。以依他起(亦攝遍計執)具有能取、所取二取性,而此
二取乃虛妄分別性,因此非是實有;餘體則是指空性真如,真如識體非是無有。智者能夠
如實知有;實有真如識體,即餘論中所顯義理:實有真如識體,知「有」也。也即是說:
遍計執、依他起、圓成實三性中:初遍計執性是無,後二性則另有別的深義。(安釋按:
以唯識義:染分不如理之分別是為依他起性,清淨如理之分別則屬為圓成實性攝。)

【論曰。若如是者至顯示空相 
述曰。結如是知。無倒顯示。謂知二取計所執妄分別圓成二性是有。以實知故即能無倒顯
示空相。依他起上二取空無。真空性有。故成無倒顯示於空。言顯示者。說陳空理之異名
也。故餘所說三性皆無。深為自害。至下當悉】
論曰:若如是者,則能無倒顯示空、相。 

解:能夠如理證知二取計所執是為虛妄,與實知圓成所顯如理二性是為勝意有之教理,則
能善知善解無顛倒地如理顯示開演空性法相、真如識體諸法勝義。
(安釋按:  世親菩薩論文中之「空相」,照菩薩釋文所解,應析為「空、相」二法釋
義。因為菩薩文中,先析二取計所執「相」是為虛妄,後辯圓成、依他二性是為「空性」
有法,並且上文釋義中,已釋「於彼亦有此者,謂即於彼二空性中,亦但有此虛妄分
別」,演說眾生真如識體「空」法之上出生虛妄分別「相」共俱,因此以依菩薩釋文故,
安列為二法釋義。)

述曰:此處菩薩結論:如理實是地了知正理,即為能夠無有顛倒地顯示正智,善解空性法
相。謂:了知二取所執實無體性,了知圓成、依他二體有性。因為實知的緣故,即能無倒
顯示空相義理:謂說依他起性上所生起之二取是為性空無有,真如識體空性法相則為實
有,如實了知故成無倒,能夠如理顯示空性法義之理。顯示的意思,是解釋空性之理的異
名也。因此識者應知:外教、教內餘論解釋演說:佛法三性皆無的法義,乃是深為自害的
妄計錯執。下文細解。 



【論曰。復次頌曰至是則契中道 
述曰。重成前義有此頌興。言故說者。故般若等經作此說也。如第二第三句中所說】
頌論曰:復次,頌曰:
故說一切法     非空非不空 
有、無,及有故 是則契中道

解:般若諸經說一切法         法相非空與非不空  
    說一切法有「無」及「有」 如是所說契符中道

述曰:再次重新結論前義,故有此頌起興。故說,指般若等經亦作此解釋也,舉例說如頌
文第二、第三句般若等經中云:「非空非不空、有無及有故」所說解釋。
 
【論曰。一切法者至名無為 
述曰。未釋故說字。且釋一切法。其二取體是無法故非有無為。依他圓成二體有故名一切
法。雖無不失自體。非軌不可稱法。此中言法。可執持故。二取空性即是真如空之性故】
論曰:一切法者,謂諸有為及無為法;虛妄分別名有為,二取空性名無為。

解:一切法,指諸有為法及諸無為法。
依他起(攝遍計執)之能、所分別,體性為虛妄不如實,所生起之種種分別法相,是名有
為法;(安釋按:義含清淨如理分別與染污不如理分別二種,皆類屬於虛妄無實體性的依
他起分別有為法。)
空性所顯之無二取真如性,名無為法。(安釋按:例如百法明門中所說的六無為法。)

述曰:世親菩薩沒有解釋「故說」二字的意思,只有直接解釋「一切法」的意義。文中所
說二取體是「無」法故,不類屬於有、無為法中。以依他、圓成二如理如實體性有故,名
一切法。
無二取性法相雖無相,但是仍有自體所顯示義;然而因為非軌則不執持法的緣故,不可稱
為法。此中言法,要須可執持故,又,二取空性即是空性之真如性故,不稱為法。(安釋
按:約義同:空性有真如性,然不稱真如為有體,以真如為空性識之實性的緣故,無有實
法真如。)

【論曰。依前理故至非空非不空 
述曰。即釋頌中故說二字。及欲顯頌第二句也。謂依前頌所說之理故。般若等經說此二
性。一切之法名非空非不空。何名非空】
論曰:依前理故,說此一切法:非空非不空。

解:即依前頌所說之義理故,般若等經說此有為、無為二性:「一切法非空、非不空。」

述曰:即上文釋頌中所言「故說」二字所要表達的意義,又即解釋顯頌中的第二句也:謂
依前頌所說之理故,般若等經說此二性:「一切之法非空、非不空。」
此處  窺基菩薩自行問難以起下文:何義非空? 

【論曰。由有空性至故說非空 
述曰。即是二性體非無故名曰非空。何名非不空】
論曰:由有空性、虛妄分別故,說非空。

解:指圓成實空性體與依空性體而生起之依他起性虛妄分別,二體非無故,說明非空之理。

述曰:即是圓成、依他二性,如上文說釋,體非無故,名曰非空。
菩薩自行問難以起下文:非不空何義? 

【論曰。由無所取至說非不空 
述曰。遍計所執二取非有說非不空。非不空者。體是無義。此解有無。即第二句頌也】
論曰:由無所取、能取性故,說非不空。
解:由實無虛妄不實的所取、能取性故,說非不空。

述曰:遍計所執,不如理故,由不如理故即知虛妄,故所起二取,即為無有,因此以文言
文說,說為非不空之理。非不空者,體即是「無」義。此解有「無」,即第二句頌也。
(非空非不空)

【論曰。有故者至妄分別故 
述曰。謂第三句下一故字通上三種。謂有故無故及有故。此釋有故。二性何故非空。以是
有故。以此顯前非空法體。即前頌中虛妄分別及空性有】
論曰:有故者,謂有空性、虛妄分別故。 

解:之所以立論為有,是因為有圓成實性、虛妄分別依他起性,體非無的緣故。

述曰:謂第三句(有、無,及有故),於下面會解釋論曰中之「故」字,通上面所說此頌
所欲顯之三種意義:謂「有」故、「無」故、「及有」故。此處先解釋有故的意思:窺基
菩薩自設問難以起下文:
「圓成、依他二性何故非空?」
答:「因為有故」;以此問答來顯前面所說非空法體的意義,即是前頌中:「虛妄分別及
空性有」的意義。 

【論曰。無故者至能取二性故 
述曰。此釋無故。遍計所執何為非不空。以體無故顯無體也。即前頌中於此二都無也】
論曰:無故者,謂無所取、能取二性故。

解:之所以立論為無,是因為遍計執所起能、所二 
    取,無有自性,是故永無二取的緣故。

述曰:此處解釋無故的緣故:謂菩薩自設問難以起下文:「遍計所執何義為非不空?」
答:「以體無故」;顯明實無體也,即前頌中:「於此二都無也」的意義。

【論曰。及有故者至有妄分別故 
述曰。二性雖有。互相有也。即前頌中下二句也】
論曰:及有故者,謂虛妄分別中,有空性故;及空
性中,有虛妄分別故。

解:之所以立論「及有」,是因為能、所二取虛妄分別(依他起、遍計執),有圓成實空
性共俱的緣故;也就是說,圓成實空性中有眾生的能、所二執故,出生虛妄分別共俱而有。

述曰:圓成、依他二性雖有;是以虛妄分別(含依他起與遍計所執)之能、所二取依於圓
成實空性而互相輾轉作用,謂之:及有也。即前頌中之下二句(有無及有故 是則契中道)。

    【論曰。是則契中道至妙契中道 
述曰。由有有無二種法故。一切諸法非皆有空。則契中道。中謂非邊。道者真智。此理妙
故合真智。又言道遊履之義。即是真如智所遊履。此中所說有無義趣妙合真如大道理也。
離於過失故言中道。舊云是名中道義者非也】
論曰:是則契中道者,謂一切法:非一向空,亦非一向不空。如是理趣,妙契中道。 

解:是則契中道,謂指一切法包括有非空法與非不空法二類,空性真如般若妙智遊履之
處,見非空義亦見非不空義,不落二邊,行於中道,故說如是理趣,妙契中道。

述曰:由有上文所釋之「有」、「無」二種法相的緣故,了知一切諸佛法相非皆是空,如
是知見則契中道。中謂非邊。道者真智。此理妙故,故合真智。又言:道,遊履的意義,
即是真如般若智慧所遊履處,此中所說「有」、「無」之勝妙義趣,妙合真如大道理也。
又,離於過失,故言中道。舊譯云:「是名中道義者」,非也。 
  (安釋按:中道義者,為不落兩邊意義。然非一切法皆中道義,故舊譯無有契合上下文
義「有」、「無」二種法相的缺失。)

【論曰。亦善符順至非空非有 
述曰。前顯此說諸法有無合於理智。今明此論亦善符經】
論曰:亦善符順般若等經說:一切法非空非有。

解:此論亦善符合般若諸經所說:「一切法非空非有」法義。

述曰:前文已先顯有此說:謂諸法有「有」、有「無」,妙解共俱中道,乃合於正理實
智。此處闡明此論亦善符合經義。 

【論曰。如是已顯至今當說 
述曰。義後結前有無。先許而起頌也。前之二頌已依虛妄分別說三性之有無。自下當說虛
妄分別所有自體。此有二頌。初頌出相。後頌釋成】
論曰:如是已顯:虛妄分別:有相、無相。此自相今當說。

解:如上所釋,已經顯明依他起性能、所二取有相、無相的虛妄分別義,今當顯明虛妄分
別自相義涵。

述曰:世親菩薩闡明義理之後,先作結論總結前說「有」、「無」中道義理。然後此處,
以下文將說內涵先許而說,為引下文頌句也。
前面所釋二頌,已依虛妄分別能取二性,說三性之有、無義理。自下當說:虛妄分別所有
之自體。
此有二頌:初頌先說明法相名義,後頌解釋法相自性。 



【論頌曰。至境無故識無 
述曰。上之二句明妄分別所變之境有依他用。下之二句顯依他起執境識是無。舊云根塵我
及識本識生似彼者。不然。所以者何。非是本識能緣變我及與識也。若許變者。即違彼舊
論長行。長行自釋云。似我者。謂意識與我見無明等相應故。似識者。謂六種識此猶不
然。應言變為所了。所了者。謂六境。相麤故。若許緣我識者。又違瑜伽決擇說阿賴耶識
緣有根身相名分別種子及器世間。此則違教。若違理者。應所緣心不能緣慮。相分心故。
如化心等。又緣我者。第八本識應許亦與見癡相應。入見道等無漏觀時。此識應轉。違無
漏故。由此理故。舊頌說非。長行乃是。然真諦法師似朋一意識師意。所以頌中但言本
識。長行乃別開之。餘釋頌文。長行自屬。不勞煩】
論曰:識生變似義 有情我及了 
此境實非有 境無故識無

解:  本識因緣變現諸法  謂有情我及了別識
      器世根身境實非有  諸境無故諸轉識無

述曰:頌句之前二句,闡明:不如理虛妄分別能、所取故,此依他起虛妄分別與識體互緣
輾轉出生一切法,令有情能生起諸七轉識了別法相作用。下面二句顯明:這些由依他起
性,虛妄分別執取所出生的種種境界與諸轉識皆是無有自性。
真諦法師舊譯云:「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彼者。」此譯不對,什麼原因說不對呢?
答:因為真諦法師認為:以根塵我及意識為緣,而本識生;然而事實上,絕非是這樣(根
塵我意識所生)的本識能緣變生我,及與識也。若許如此,那麼真諦法師自己就違反了以
下自釋的長行頌論:「本識變現似我者,謂變現意識與我見,與無明等相應故。變現似識
者,謂變現六種識。」事實上,真諦法師所持這個實無體相的本識,無有能緣變現十八界
法的道理,猶如無有兒子能夠出生母親的道理一樣。
另外,真諦法師此譯尚有商榷之處,實應譯為:「變現出生者,是為所了;所了者,是指
六境,境相粗的緣故。」
另外,如果允許依真諦法師所立:緣根塵我及意識而本識生,則顯然又違背《瑜伽師地論》
決擇品中所說:「阿賴耶識能緣生有根身相名分別種子及器世間。」的法義。
從違理方面來看真諦法師的見地,則應此實無體相本識不能緣慮,成意識相分(心)故,
如化心等沒有緣慮作用。
又依真諦法師所立:根塵我及意識能緣變生本識,而意識與我見無明相應,若爾是,則豈
非說第八本識應許亦與我見我癡相應;並且真諦法師認為入見道等位起無漏觀現前時,此
本識應轉,因為本識本來為有漏法性的緣故,故本識應轉有漏體性為無漏體性,則豈非說
第八本識應許為有漏體。
由以上所說種種諸見,明顯違於正理,故知真諦法師所持非為正理,故說其舊頌所譯為
非,長行乃具義理。然而真諦法師的見解,相似並且認同於諸執「唯一意識」論師的見
解,因此在真諦法師舊譯頌本中只說本識名相,長行乃依意識體性另外別開解釋本識。其
餘的頌文,下文長行出現時自會跟屬解釋,不勞先煩解說。
 
(安釋按:真諦法師是於南北朝時代,應梁武帝之邀請而來華弘法者。南北朝時有地論學
派與攝論學派興發,興盛一時,然有諸多論師皆執第八識阿賴耶識為虛妄,具無明性,真
諦法師依印度安慧論師,作如是說「染污阿梨耶,緣真如境,起四種謗,即是法執」,即
其一也。真諦法師所譯之諸多經論,誠如  窺基菩薩所言文錯義違非止一處,並且往往前
文後文有自語相違的情形出現,這也是為什麼  玄奘菩薩幾乎把他真諦法師所已翻譯過的
重要經教全部重新翻譯一遍的真實原因。真諦法師雖然身為弘傳唯識法義的法師,然而其
見地確實是錯認意識心為本識。在教理上他以第九識為本識,已然違反正教法義;再觀其
見地事上而言,他言:「從十八界唯說六識」、「……諸煩惱起起而暫止,心得清淨,是四
功德」、「若屬世間若出世間及無記者,以一切諸煩惱惑不作根本,一切善法及無記法即
為根本。如是分別諸法根本,是處不說阿羅耶識」、「世尊入無餘涅槃,無阿羅耶亦無六
識」、「阿羅耶識是無常,是有漏法。阿摩羅識是常,是無漏法,得真如境道故證阿摩羅
識。阿羅耶識為麤惡苦果之所追逐;阿摩羅識無有一切麤惡苦果。」「阿羅耶識與六識三
受相應共生:謂苦、樂、不苦不樂。」「云何得入法空?由除分別性相故,得入法空,如
凡夫分別所有法相。由此法相一切法,空無所有,是名法空。不由:不可言體諸佛境界說
諸法空。如此唯識,由別識所分別體,無所有故空,若入此理,得成立唯識入法我空」、
「所言:有法無法空者,明此空體相,決定無法」、「以非涅槃,亦無涅槃真實之相,故
名相空」、「真實無體,無體故無相,無相故無生,無生故無滅,無滅故寂靜,寂靜即是
自性涅槃」、「今此觀心、此心定令捨畢竟之心,自然利益,方是真實智,名畢竟空
也。」如上所引,此的確正是第六意識的虛妄分別體性所行境界,因此之故,  窺基菩薩
此論之中,說真諦法師的見地類同於執「唯一意識」論師的見解,無過其實。)
(安釋按:從南北朝起一直到唐初,諸多大乘論師所持佛法教理者,約為三類:一、執六
識體唯一意識,無別餘識。二、執前六識體唯一意識,別有七、八。三、執識容有九,唯
第九實。如是諸師所立,彼此相互出入,又與佛經教理互有違反,又、觀其修證見地,又
往往是以意識境界代替本識體性而說佛理。  玄奘菩薩就是在這種各以為是,難有定論的
情勢下,學習成長,然後決定為法忘軀,決心前往印土追求實相。在  玄奘菩薩學成大
法、盡摧諸邪、凱旋回國時,如上所說諸師所持的種種見地,邊見邪見、錯謬妄執、誰是
誰非等等的問題,  玄奘菩薩早已洞悉明瞭,了然於胸。是以能憑一人之學識,振動天下
各宗派;餘澤潤飾諸弟子,終成唯識無上教。 玄奘菩薩與弟子  窺基菩薩即以唯識法義總
攝地論學派、攝論學派與般若學派,並且經由如實翻譯諸經,淘沙梳錯,分判空、有,最
終引發:聖教旌旗天下聞,五湖四海咸來朝,豈知因緣不思議,他方流澤益後人的種種現
象。)

【論曰。變似義者至五根性現 
述曰。釋頌中變似義有情二事也。若安慧等舊解乃云唯自證分無相見者。即第八識心皆能
有執。此似根境。皆體是無。似情有故名為似也。護法等云。此相分根境亦是依他。所言
似。此體非實有。虛妄顯現似計所執體實有法。故立似名說於五根名有情者。梵云薩埵。
此言有情。五根是別成根有情名有情也。似自他身五根現者。此中二說。如唯識論第三卷
說。問以舊論變自根境。乃言本識。今則無也。答二執本無故。又安慧云。不同七六識出
其名者。以此第八境麤識細。不明其見但明其相。其七六識見相自麤。但隨見說說其見
行。然頌中言識生變似義。應合有識。而釋家略。三本梵文勘之皆同】
論曰:變似義者,謂似色等,諸境性現。變似有情者,謂似自他身五根性現。

解:變似義者的意義,是指第一能變識:謂異熟變現似色等令諸境性現。變似有情者的意
義,是指變現出生相似自他身之五根性現。

述曰:釋頌中:所謂識「變似」的意義、以及識「變似有情」二義的解釋:
依安慧等的舊解,乃云:「識體唯自證分,無相分、見分,即第八識心皆能有執;此似根
境,皆體是無;似有情有故,名為似也。」
(安釋按:為何要執第八識心皆能有執?因為錯會唯識深義的緣故。何以故?依下文中 
窺基菩薩所述,略作演述。謂安慧等人以經教所說:「依止虛妄分別境故,說有遍計所執
自性」為教理而生錯解。以安慧等人知:「識」為了別義,知第八識心有分別功能差別;
知經教上言說:第八識有染污無明種子持藏,再加上安慧等人信奉第八識心非為實體,持
清辨、月稱論師意:「真性無實,似空華故」之義,因此總結所有已知,安慧等人提出第
八識心皆能有執,認為第八識心既有分別境能力,又有染汙,體又不實虛妄如空華無有,
故主張第八識心皆能有執,與無明相應故;以第八識心此似根境,皆體是無之見,而錯解
經教。
云何是「依止虛妄分別境故,說有遍計所執自性」真正義理?答:是指因為虛妄的能、所
二取分別境界不如實的緣故,而出生了不如理的錯繆計執,故說有遍計所執自性。接著說
遍計所執自性體實非有,虛妄的緣故,不如實的緣故,是故無有;然而不是指所有的能、
所二取分別境界都是虛妄不如理不如實而無有的意思。依圓成實依他起性「有」故,如理
如實的能、所二取分別境界有故,清淨有為法有故。清辨、月稱、安慧等人如是所執,乃
是撥無三自性之理。故知安慧等人,正是  窺基菩薩前文所說:「餘所說三性皆無,深為
自害」者。)
(安釋按:昔日古唯識法師,清辨、安慧者,才非不高、學非不采、「飛蘭英惠、神彩至
高」,然而其唯心釋義功業每至關鍵之境,即失正義乖於法理,實亦令人感慨。實乃唯識
方等勝妙難思,若非「學淵於海濬、解朗於曦明、內窮於大小、聲光於真俗」者,不能辯
之。遠有護法,當世智人;古有  奘師、基師,當世至慧;今有智者,咸辯安慧等人失於
正義,皆作此說。學人理當查之) 
護法等云:「此相分、根境,亦是異熟依他起性。所言似此體:義指相分根境非實有體,
虛妄依他顯現故,相似於計所執體「實有」法,故立「似」名。」
(安釋按:計所執之體「實有」法是虛妄計執故,實無有法,然依他起之相分根境雖非如
識體實有,然有勝用,且依識體共俱,因此是有法;如上所說依他起性是有,然因相分根
境非實有自體,故以「似」名之。)
解釋五根之名:有情者,梵云「薩埵」,中土言「有情。」五根有別成「根有情」義,是
故方便亦說名有情也。
解釋似自他身五根現者:此中二說,如唯識論第三卷說。 
問:以舊譯論文中說:所變之自根境,乃是言本識,今釋論主為何說:無也?
答:根、境依他起故,無自性故,又舊譯論主所持本識實無體相,是故能變與所變二執無故。
又安慧云:「論中之所以不像七、六識一樣明白說明第八識的原因,是因為此第八識境粗
識細,不明其形相,但知其相境名義的緣故;第七、六識,見相自粗,容易了知,因此隨
其能被了解的體性,能夠說明七、六識的體性。」
窺基菩薩反難:「然而頌中:『識生變似義』句中,已說有識,是你論師家解釋時略去的
緣故。」
追索勘查三本梵文譯本,文中皆有「識」義。 

【論曰。變似我者至恒相應故 
述曰。此釋頌中第二識生變似我也。與心所俱多少義等如成唯識】
論曰:變似我者,謂染末那與我癡等,恒相應故。

解:識體變似我者的意義,是指第二能變識:第七識末那識。此末那識依業種因緣由真如
識體變現出生,在眾生位為染污末那,計執以為體性故,恆常與我癡、我見、我慢、我愛
等心所法相應故。

述曰:解釋頌中:第二識生(指第七識),變似我也,與心所俱,其中有多少含義等如《成
唯識中》所說。 

【論曰。變似了者至了相麤故 
述曰。明第三識生變似所了。雖前二識亦變所了。以相細故。唯此得名。雖第六識亦變為
我與我癡等。非恒俱故。獨七得名。雖餘六識亦變根器。非是本故。不相續故。行相麤
故。唯八得名】
論曰:變似了者,謂餘六識,了相麤故。

解:識體變似了者的意義,是指第三能變識:謂餘六識,其體性為了別六塵境界的緣故,
稱為了者。

述曰:明:識第三能變,變似餘六識,具有了別功能的體性。前文所說第二能變識第七
識,亦有了別的功能體性,然而因為其所能了別的法相微細故,唯以末那識稱名。雖第三
能變識中第六識亦為眾生執持為我,然而並非恒與我癡等心所相應故,是故唯第七識獨得
末那識名。雖說餘六識依於俱有依與異熟因緣亦方便說能輾轉參與變現內境似外六根六塵
境,然而六轉識非是根本因故,並且不恆相續故,行相粗故,唯第八識能得名為根本因。 

【論曰。此境實非有至皆非實有 
述曰。此解前三識境皆非實有。此中有二比量。第八識所變似義似根。是有法。皆非實
有。是法法通二量故。單後說因云。無行相故。以此二體非能緣法故無行相。舊云非形識
故翻之錯也。喻云。如龜毛等。然淨真如雖無行。而談實體非實不實。故無不定過。然安
慧等即以此文定相分。相分必是計所執故。此中論云非實有故。護法等依第八變依他根
境。執為實有。體非實有。非第八相分體是無也。第二量云。似我似了皆非實有。宗也。
因云。非真現故。舊云。不如境故。喻云。如兔角等。然我必是一常。現見有生滅異。所
了謂是常實。不久並見無常。如所緣情不稱所見。如緣夢境故。今總以非真現因成非實
有。無不定過隨一不成。又此似因。應更成立。文外少字。應致許言。以自許是非真現
故。如空華等。若是真現。應是常法。此中所了二解同前】
論曰:此境實非有者,謂似義、似根,無行相故;似我、似了,非真現故,皆非實有。

解:  此境實非有者,指似義(色、諸境)、似根(根有情),以成住壞空故,無有真實
不變之行相體性;似我(第七識)、似了(餘六識),以依第八識而有生,非真能自體現
有故,是故四變似境皆非實有。

述曰:此處解釋前三所變識境自相,皆非實有。此中有二比量:
第八識所變之似義、似根,是三界內之有法,是故皆非實有;是似義、似根「有法」法法
能通現量、比量二量,能現見諸法成住壞空故,而知非實有故。接著解釋此前立量,只說
應立之「因」(缺少立「宗」),此「因」同於後立之因:無有真實不滅的行相故。 
以此似義、似根二體非是能緣法,故無實有不變之行的相狀。舊譯云:「非形識故」,是
翻錯也。舉喻說明云:如龜毛等。
然淨體真如雖無行相,非明顯可見,然而論其實體:為非實非不實,體性恆處中道故,故
無有不定之過失。
然安慧等人說:「即以此文為證,必定是為相分;相分又必是計所執故,此中論云非實有
故。」(安釋按:安慧等人意指:似義、似根所生識體真如,亦為相分,如龜毛等,無行
相故,皆非實有。)
護法等人則云:「依第八識所變現之依他根境,妄想故,執為實有,實際上體非實有。但
是此義並不是說識體真如所生相分似義、似根所依體第八識是無有也。」
(安釋按:第一比量敘述中,原文為:「似義、似根,無行相故」,缺少「皆非實有」一
句。故  窺基菩薩說「只單說因」,意指「文中所立之「宗」,沒說完整。」為令易於瞭
解,重列如下,
比量一:
宗:第八識所變似義似根,皆非實有。
因:無行相故。
喻:如龜毛等。)

第二量云:似我、似了,皆非實有,宗也。因云:非真有體現故;舊譯云:不如實之境
故。喻云,如兔角等。
似我者(末那識),依真實來說,「我」的意義,應該必是「我乃唯一,他者不能是
我」,故應該是「常」而不變異,然而現見有生滅異:有眾生位染污末那、有聖者位清淨
末那、有阿羅漢入無餘依涅槃位無有末那。
此處所了,指六轉識,如果說其體性是常是實,然而不久卻見無常,那是因為六轉識所緣
的對象或是有情或是物境,有時並不符合於現前所見對象,例如當緣於夢境時,並無有眼
識等可緣現前境故。
今總結,以非真現為原因,成非實有結論,無有不定過隨一不成之過失。
又,此所立似因(非真現故),略可應更成立;意指此似因文外有缺少字,應加上「許」
字,以「許非真現故」成「自許是非真現故」意義,如空華等。因為若是真現前法(指第
八識),則應是常法,就違於自所立之宗了。論文之中所說「所了」,另外有二種解釋,
同前文所說。 
(安釋按:比量二:
宗:似我似了,皆非實有。
因:非真現故。)
喻:如兔角等。))

【論曰。境無故識無者至亦非實有 
述曰。前成境非有。此成心無。舊論文意先遣所執。後遣依他。皆不□□。此中亦是遣所
執。如下論言。許滅於此得解脫故。但如煖頂遣境忍等遣心。非除依他。依能緣心執有能
取。除此識也。量云。能緣實識體亦是無。因云。汝言境心二實法內隨一攝故。如汝四
境。前非故得為喻。但言心境隨一所攝。恐有真如等為不定失。故此因遮】
論曰:境無故識無者,謂所取義等,四境無故,能取諸識亦非實有。

解:境無故識無者,指所取義:似義、似根、似我、似了等,四境無故,能取諸識亦非實有。


述曰:前文結成境非實有,此處結成諸轉識心亦無。辯觀舊論文意,先辯遣所執為非有,
後辯遣依他為無,然皆不符合正理。舊譯:(似塵似根非實形識故,似我似識顯現不如境
故。(下文有解。))
此論中亦是辯遣所執為非有,是故能夠結成如下面論頌所言:「許滅於此得解脫故。」但
只遣如修證位中所謂煖位、頂位、遣境忍位等之心、心所,非亦除遣依他起之根本依清淨
勝用。即主要是指依於此能緣心的立場,辯遣虛妄能取所執為非有,再返遣除此非真現之
七轉識也。
窺基菩薩自擬一比量,來顯勝義:
量云:能緣之實七轉識,體亦是無。
因云:汝言境、心二種實法,內中一不實,隨之另一也攝為不實,
喻云:如汝四境,(無故),境、心皆無。
前舉境法,非為實有,故得成為喻,但是要說依「心、境隨一」所攝理由的緣故,要結成
境無故,心識亦無之理,則恐怕不全實義,尚有缺失;即境雖為無,然空性真如實有心
體,因此所立之因有不定過失。是故此因,容有遮難,成不實因,此一立量失去實義。 



【論曰。復次頌曰至許滅解脫故 
述曰。此成前頌依他是有。頌中上十三字成妄分別體非實有。不同所執少分亦無。故下七
字說許少有。以自所許滅妄分別得解脫故。舊論云此頌解名義者。非也。以下解相亦有九
種無名義相故】
頌論曰:復次頌曰:
虛妄分別性   由此義得成 
非實有、全無 許滅解脫故

解:   虛妄分別依本識起  非真現法義此得成
       雖非實法然非全無  由有亂識滅得解脫

述曰:此結成前頌:依他是有。
頌中,前十三字義成:虛妄分別,體雖非實有,然而稍有體性;不同於遍計所執,其稍分
也無,全不如理故。因此頌中下七字說:許稍有;以顯自所論許意義:滅妄分別得解脫故。
舊譯云:此頌是解解名義。非也,下文中解相,才解說有九種無名義相的緣故。 

【論曰。虛妄分別至亂識生故 
述曰。此即總釋頌之大綱亦非全無。下解妄分別少有其體。以上總解體非實有。以識之體
有少妄亂識亦變似境等。不同所執無少分生。然彼舊論解虛妄名。境不實故。由體散亂
故。今勘梵本。此是人語非是聖說。本無此也】
論曰:虛妄分別,由此義故,成非實有,如所現起,非真有故;亦非全無,於「中」少有
亂識生故。 

解:虛妄分別非真現法,由此義故,成非實有,真如識體所現起故,非真有體故;然亦非
全無,以於真如識體中有亂識種子生故。

述曰:此即總釋此頌之大綱:亦非全無的意義。
下解:妄分別稍有其體。
以上總解:虛妄分別體非實有。以識之體有稍妄亂,有虛妄分別二執故,是故識亦變似境
等;此義不同於遍計所執性,無稍分有,全不如理虛妄故。
然彼舊譯解:虛妄,是指境不實故,由體散亂故。
(舊論:此亂識云何名虛妄?由境不實故,由體散亂故。)
今勘梵本,此是人語非是聖說,本無此也。
(安釋按:識之體者,依唯識理,指本識第八識,較無異議,須有能藏亂識者故。亂識其
體者,有說第六識,有說第七識,有說總八識(即安慧等人)等義;若約依虛妄分別執而
論,約第七、六識有俱生我執,以前五隨第六才有善不善無計故,今以虛妄分別執種子
義,總括轉識所顯虛妄分別執。)
(安釋按:舊譯意指:「一切世間但唯亂識,顯現似四物(似義、似根、似我、似了)。
四物永無故,亂識名虛妄;由境不實故,由體散亂故。」此說但違唯識真義,且錯執邪
見,是故  窺基菩薩說:「此是人語非是聖說,本無此也。」因為只觀其立論:既說亂
識:境不實、體散亂,那麼,所生顯四物云何能成?云何能成世間?云何能成一切法無有
錯亂?豈非說「空無」能生「空無」,無斯理也。)
 
【論曰。如何不許此性全無 
述曰。即假徵起設中百論師等難。彼師所計此亦全無】
論曰:如何不許此性全無? 

解:世親菩薩自起問難:因何不許此性全無?

述曰:此處即假徵問而起下文,假設那些研究《中論》《百論》等論師的問難。
那些研究《中論》《百論》等的論師,因為錯誤妄想的緣故,計執此亦全無,  世親菩薩為救
斯人,自起此難。 
(安釋按:如是人者,即是《成唯識論述記》序中,窺基菩薩所言:「彼聞世尊(摩訶般若
經等)密義意趣說無破有,便撥二諦性相皆空,為無上理。」

【論曰。以許此滅得解脫故 
述曰。此答前難。若如空華。少分非有。應無斷滅解脫義成。既解脫成有斷滅者。故妄分
別定有少體】
論曰:以許此滅得解脫故 

解:世親菩薩自答:以能滅其虛妄分別執見種子,得成解脫的緣故,故知此性定有少體。

述曰:此處回答前難。
如果此性全無猶如空華,稍分都無,應無修道,斷滅煩惱成解脫義。既能成解脫,有斷滅
煩惱者,故知虛妄分別定稍有體。

【論曰。若異此者至及清淨失 
述曰。若異於此少有其體。而說全無生死繫縛出世解脫。則應皆無。以無體法不能繫縛。
如石女兒。亦非斷已得成解脫。如第二月。若許全無無縛脫者。應無雜染亦無清淨。既違
世間亦背聖說。又無染淨。汝等修道何所求為】
論曰:若異此者,繫縛解脫則應皆無。如是便成:
撥無雜染及清淨失。

解:如果異於此解,那麼,生死繫縛現象,或是出世解脫,則應全無。如是立說,即犯撥
無染、淨與無清淨過失。

述曰:如果異於此解,其體稍有而說全無,那麼,生死繫縛現象,或是出世解脫,則應全
無。因為無體之法是不能有繫縛的作用的,就如世間本沒有石女兒,因此就不能說石女兒
有任何作用;也不能說除斷此無,能夠得成解脫,就如實際上並沒有第二個月亮的存在一
樣的意思,如何能夠拿掉第二個月亮。如果認許以上二種全無;那麼,一切眾生即是本無
縛、本無脫者,則應無雜染,都已成佛;亦應一切眾生無有清淨,無佛、無成佛之道。如
是立說,既違世間現象亦背聖說言教。如果真撥無有染、淨,則你等修道,所求為何! 

【論曰。已顯虛妄至今當說 
述曰。此則義後結前。有許說而起頌。第三也。問依他圓成染淨殊別。與計所執有無不
同。所言攝相其義安立】
論曰:已顯虛妄分別自相,此攝相今當說。 

解:已圓滿解釋虛妄分別自相義理竟,今當說此攝相為何。

述曰:此處上文,說義於後,總結前文。即是六種行文中第三種之有許說而起頌也。(或
始牒文,而後申義)。接著,
窺基菩薩自問:依他起性與圓成實性染、淨之種種差別,與遍計所執有無不同?
窺基菩薩自答:要答所問言:下文應當安立解釋攝相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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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起下文,待來日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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