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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epsilin (知識天的圖書館員) 看板: BudaHelp
標題: 請教關於淨肉
時間: Wed Aug  8 14:39:27 2007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2:

「若不見不聞不疑。是為淨肉。聽隨意食。
若為比丘殺。比丘及沙彌不應食。
聽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食。
若為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殺亦如之。」


我的疑問是:
究竟這裡規定的限制,是針對下列何者而設?

1.特定某人(某甲);

2.特定某種身份(身為比丘);

3.特定某種身份的某人(身為比丘的某甲)。


一般的理解,是針對1.(也就是針對特定某人)而設。
亦即:若是為了我(某甲)而殺,則不應食。


但是,在前述第二段中,
明文規定「若為比丘殺,比丘及沙彌不應食」。

若是該肉乃為了「比丘」而殺,何以「沙彌」不應食?

在屠夫殺生取肉的當下,
比丘就是比丘,沙彌就是沙彌,
為了誰而殺,並不會混淆。

那麼,何以釋尊又要特別規定「若為比丘殺,比丘及沙彌不應食」?


一種可能的解釋是:
「出家人採集體生活,僧團共同進食,
若有信眾獻肉,必定獻給整個僧團共同食用;
因此縱使此肉乃為比丘而殺,則沙彌仍不應食」


然而,若是依此解釋,
則似乎釋尊對於淨肉的限制又不僅是針對1.(也就是針對特定某人)而設,
也有可能是針對2.(也就是針對特定某種身份)而設。


但這種理解似乎也有爭議:

若依此理解,若某肉乃為某比丘張三而殺,
則另一比丘李四因為同樣具有「比丘」身份而不應食用。

如此一來,所謂的「淨肉」,範圍就更小得多了。
即便在家者,只要此肉乃為某優婆塞而殺,
則一切優婆塞均不應食;(優婆夷亦同)


又或者,釋尊的原意乃為了3.(也就是特定某種身份的某人)而設?

但這麼一來,假設此肉乃為某比丘張三所殺,
若張三還俗了,不具比丘身份了,是否仍可食用此肉呢?



還請各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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