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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rocling@bbs.ee.ntu.edu.tw (閒 閒 海 風),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Re: 老師體罰學生,賠償金卻是全民買單!
發信站: 台大電機 Maxwell BBS (Sun Jul 30 15:55:34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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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inan1@yahoo.com.tw (chinan)》之銘言:
: ※ 引述《rocling@bbs.ee.ntu.edu.tw (閒 閒 海 風)》之銘言:
: > 在台灣 體罰違法
: > 沒知識也該有常識 沒常識也該看電視
: >   教師違法體罰被告上法院的事 也上過電視
: > 如果連這都還不知道 還以為在台灣體罰叫做合法?
: > 這些蠢蛋有甚麼資格待在教育界呢?
: 還是說不出在臺灣體罰到底違哪個法...。
: 被告上法院的,沒有一個是「體罰罪」被起訴。
: 未來,也許體罰真的違法,也許體罰完全合法;但我希望明文變成合法。
: 這些蠢蛋只會喊「體罰違法」,有甚麼資格待在教育板參與討論呢?

怎麼會沒有人說得出體罰違哪個法 教育部網站就有寫呢
連這都不知道的話
應該是某些無恥違法又想硬凹的不肖老師 愚蠢無知不專業又耍賤吧

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DISPL/EDU1853001/school/ch11.htm#ch1163
第七項、我國教師體罰學生的法律責任

體罰學生,依現行法律係屬侵害學生權利之行為,
因此,教師對學生施予體罰,可能須依實際情形,
負行政不法責任、民事不法責任及刑事不法責任。

在行政罰方面,可能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
之「加暴行於人」之責任。

亦有可受到行政上之懲戒,例如「教育人員獎懲標準」第三條規定,
體罰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者得記過。

在民事責任方面,則構成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可能須依學生受侵害之實際損害程度,負責賠償學生所受之實際損失。

例如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刑事不法責任方面,
視體罰學生之行為態樣及結果,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責任類型頗多。

教師基於教育目的體罰學生而構成犯罪行為時,教育目的只能做為量刑的參考,
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其類型謹分述如次:

類型分析:
、普通傷害罪
、普通傷害致死或致重傷罪
、暴力公然侮辱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項的暴力公然侮辱罪)
、毀損器物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不純粹瀆職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過失傷害或致重傷或致死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二百八十四條)
、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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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又灌了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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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臺大電機 Maxwell 站 ◆ From: 218.17.4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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