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ducation ◎ 教育 -- 百年大計    板主:
閱讀文章: 第 4167/7167 篇 | 上篇 | 下篇 | 回覆 | 轉寄 | 轉貼 | m H d | 返回
發信人: rocling@bbs.ee.ntu.edu.tw (閒 閒 海 風),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Re: 體罰跟法定刑責有教育性功用嗎 ?
發信站: 台大電機 Maxwell BBS (Sun Jul 23 13:14:25 2006)
轉信站: Lion!news.nsysu!news.isu!News.a6Crazy.twbbs.org!news.au!zoonews.ee.ntu!

※ 引述《chinan1@yahoo.com.tw (chinan)》之銘言:
: ※ 引述《rocling@bbs.ee.ntu.edu.tw (閒 閒 海 風)》之銘言:
: > 轉信站: KimoWebBBS!netnews.kimo.com.tw!news.csie.ncu!news.ncu!ctu-peer!news.nct
: > 不合法的藥物 醫生一樣不能用
: > 違法體罰 在教育上來講 怎麼用都不會適當
: > 都只是違反法治教育的反教育行為
: > 合法的處罰當然可以依法使用
: > 體罰違法 依法管教合法
: > 不過很多無恥不肖的教師總要混淆社會視聽
: > 牠們總是努力想把違法體罰和依法處罰混為一談
: 是啊!總是有人混淆社會視聽,老把體罰和違法混為一談。

很多無恥不肖的教師 總要混淆視聽 顛倒是非黑白 把違法體罰當成合法的
這些無恥不肖的教師 是不配再待在教育界的

教育部網站上 有專文剖析體罰的法律責任 講的很清楚
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DISPL/EDU1853001/school/ch11.htm#ch1163
第七項、我國教師體罰學生的法律責任

體罰學生,依現行法律係屬侵害學生權利之行為,
因此,教師對學生施予體罰,可能須依實際情形,
負行政不法責任、民事不法責任及刑事不法責任。

在行政罰方面,可能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
之「加暴行於人」之責任。

亦有可受到行政上之懲戒,例如「教育人員獎懲標準」第三條規定,
體罰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者得記過。

在民事責任方面,則構成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可能須依學生受侵害之實際損害程度,負責賠償學生所受之實際損失。

例如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刑事不法責任方面,
視體罰學生之行為態樣及結果,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責任類型頗多。

教師基於教育目的體罰學生而構成犯罪行為時,教育目的只能做為量刑的參考,

類型分析:
、普通傷害罪
、普通傷害致死或致重傷罪
、暴力公然侮辱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項的暴力公然侮辱罪)
、毀損器物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不純粹瀆職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過失傷害或致重傷或致死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二百八十四條)
、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
呵呵 又灌了一篇
--
※ Origin: 臺大電機 Maxwell 站 ◆ From: 59.40.252.118
閱讀文章: 第 4167/7167 篇 | 上篇 | 下篇 | 回覆 | 轉寄 | 轉貼 | m H d | 返回

卍 台大獅子吼佛學專站  http://buddhaspace.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