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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Re: 學校志工這樣的團體
發信站: 中央大學松濤風情資訊站 (Wed Jul 19 12:58:4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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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人: pasei.bbs@bbs.csie.nctu.edu.tw (皮皮), 信區: Education
> 我當過學校志工
> 做一點小事就意外拿到點心盒很驚訝
> 後來還常收到聯誼演講聚餐等邀請
> 我都因工作忙而沒參加
> 現在才知主辦行政人員為這些是怎麼繁
> 學校可以讓志工的聯誼教育等事項也讓志工做
> 經費也自己募款或家長會給
^^^^^^^^^^^^^^^^^^^^^^^^^^^
這種事是有其限度的. 學校的招牌, 辦公場所是不能隨意
被借用而不負相關責任的. 假如有一個 xx學校志工服務
中心, 借用學校地址信箱, 電話, 信函由不具責任的非編
制人員, 如志工擅自發文向學生家長銷售服務收取費用,
這樣可以嗎 ?
    政府效率不彰, 公務人員顢干無能, 因此喜歡裁員委
外, 學大陸讓某些員工在校掛個招牌對外募民工對內外服
務. 但 "所有權與責任" 到了極限的位置可以隨意改為民
有民營嗎 ?

    由 "全民所有" 能隨意就授權地方官員(如校長)分割
公有物改為私人所有嗎 ? 大陸頂多從全民所有轉到集體所
有, 再也轉不到個體(私人)所有 ! 集體所有就像以前的"
員工福利合作社", 但在台灣某些地方就運作的亂七八糟.
大陸的集體所有是全單位有份全單位都要負責的, 不是首
長的. 引入外資(如某大善霸財主想投資加入服務運作)加
資投入成為合股時, 集體所有的股份也不可能消失, 也得
有代表.

    學校志工可不可以借用學校設施, 推動志工服務合作
社順便自行向學生與家長以學校XX中心或合作社收取服務
費 ?
    負責管理志工的就是公有部份的代表, 必須是學校內
編制內人員, 他不蓋章同意, 一切涉及公有物, 公有權限
的部份絕對動彈不得 ! 有如此太上權責, 竟然無法組織與
管理志工, 這豈是高知識份子的教師所該表現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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