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ducation ◎ 教育 -- 百年大計    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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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Re: 學校志工這樣的團體
發信站: 中央大學松濤風情資訊站 (Tue Jul 18 11:51:29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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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vol.moi.gov.tw/rule/law3.htm
     第十五條    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前項所規定之倫理守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看來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有相當程度的規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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