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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tester.bbs@bbs.csie.ncu.edu.tw (try or test),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Re: 代課…可以接受幾年? 發信站: 中央大學松濤風情資訊站 (Thu Jul 13 16:32:29 2006) 轉信站: Lion!news.nsysu!news.isu!News.a6Crazy.twbbs.org!news.au!news.ntu!Spring Origin: @140.115.6.234 > ==>發信人: jsandjs@Evergreen (js), 信區: Education > > ==>發信人: unik4mi@kkcity.com.tw (嗆辣夠勁的女航海士娜美~), 信區: Education > > 說不定可以去國外教中文??? > > > ---- 先把華語教學認證搞到手. > http://www.wtuc.edu.tw/bulletin_new/files/rd40/rd4000061/ > chinese_teacher_test_subjects.doc > 也許不必到國外, 台灣也行. ===================================================================== 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 建議閱讀書目 說明:針對此認證考試之測驗科目,下列書目是由二十餘位華語教學之學者專家 共同提出之建議閱讀書目(本書目僅供參考,不保證題目之來源)。 國文 1.古文觀止 2.唐詩三百首 3.四書 4.世說新語 5.應用文 6.國內各大學國文選本 7.教育部審定之各版本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國文》教科書。 華語口語與表達 說明:本科目為術科,採口語錄音方式,唯下列資料有助於華語標準發音之 參考。 1.我國出版之各種國語辭典(常用字)。 2.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國音教材編輯委員會編,2002,《國音學》,台北:正 中書局。 漢語語言學 1.謝國平,1998,《語言學概論》,台北:三民書局。 2.錢乃榮,2002,《現代漢語概論》,台北:師大書苑。 3.胡裕樹,1979,《現代漢語》,台北:新文風出版社。 4.姜望琪,2003,《當代語用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5.邵敬敏,2001,《現代漢語通論》,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 6.Li, Charles & Sandra Thompson. 1982. A Reference Grammar of Chinese.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黃宣範譯本.台北:文鶴出版 社。) 7.Norman, Jerry. 1988. Chines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華語文教學 1.葉德明,1999,《華語文教學規範與理論基礎》,台北:師大書苑。 2.黃沛榮,2001,《漢字教學的理論與實踐》,台北:樂學書局。 3.余光雄 譯,2004,《第二語教學最高指導原則(Principles of Language Learning and Teaching) 》,台北:台灣培生教育出版。 4.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國音教材編輯委員會編,2002,《國音學》,台北:正 中書局。 華人社會與文化 1.教育部審定之各版本高級中學《中國文化史》教科書。 2.文崇一、蕭新煌 編,1988,《中國人:觀念與行為》,台北:巨流。 3.李亦園,1996,《文化與修養》,台北:幼獅。 4.李振杰 編,1996,《語言文化教學研究》,北京:華語教學出版社。 5.金耀基,1992,《中國社會與文化》,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 6.許倬雲,2006,《萬古江河:中國歷史文化的轉折與開展》,台北:英文漢 聲。 7.游汝杰,2002,《中國文化語言學引論》,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 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家對外華語教學第一期行動方 案」,提升對外華語教學人員之教學能力,確立其專業地位,特訂 定本要點。 二、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分考試及審查二種方式,經考試或審查合 格者,由本部發給「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以下簡稱本 證書)。 三、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由本部辦理,必要時得委由機關(構)或 團體研發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工具、辦理試務、審查及相關行政 事務。 四、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及審查作業,由本 部每年定期辦理一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赴海外辦理。 五、本部應將本考試報名程序、費用、考試日期、地點及成績複查等相 關事項,載明於考試簡章,並於考試舉行二個月前公告之。 六、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名參加本考試: (一)於本部設立或核准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符合本部採認 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證書。 (二)於僑務委員會立案或備查之僑民學校從事對外華語教學,年 資滿三年且教學時數達二百小時以上,取得證明,並經我國 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審核 者。 七、本考試應試科目為:漢語語言學、華語文教學、華人社會與文化、 國文及華語口語與表達。 前項應試科目如有變更,本部應於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 八、前點第一項所定應試科目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但 華語口語與表達之給分標準採等級制,第六級為最高級,成績達 第四級為及格。 應試科目成績均及格者,始通過本考試。 前項成績僅一科或數科及格者,其及格科目成績自翌年起,三年 內參加本考試時,得予採計。 九、國內大學校院設有華語教學系、所及學程者,得向本部申請華語文 教學評核。評核項目包括設立性質、應用方向及修業規定。經評核 通過者,該系、所畢業生或學程結業生,得經由學校向本部申請免 考漢語語言學、華語文教學及華人社會與文化三項科目。 十、為履行國際教育合作協議,經本部核定至海外從事華語教學滿二年 之合格教師,得檢具合格教師證書及奉派赴海外任教等相關證明文 件影本,向本部申請審查。經審查合格者,由本部核發本證書。 十一、於本部設立或核准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附設之語言教學機構或 本部選派之海外任教機構,從事對外華語教學之現職華語教學人 員,至本要點生效日之次月一日止,具大專校院畢業學歷,且教 學年資滿三年,累計教學時數達一千八百小時以上者,得經本部 審查合格後核發本證書。 依前項規定申請審查者,應由申請人檢附申請表、身分證影本、 學歷證書影本、教學年資及教學時數證明,經向任職學校查核 後,由任職學校統一於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向本部申請審查。 十二、本部發現應考人或審查申請人有冒名頂替、偽造文書或任何不實 情事者,得撤銷其應考或審查資格;已發給本證書者,得命其返 還本證書或註銷之。 十三、本部得視實際需要,分級辦理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 十四、取得本證書者,僅證明具華語教學能力,本部無協助就業及分發 之義務。 -- ◎ Origin: 中央松濤站□bbs.csie.ncu.edu.tw From: 140.115.6.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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