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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Re: 老師體罰學生,賠償金卻是全民買單!
發信站: $s (Thu Jul  6 12:46:02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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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不要去查ㄧ下教育部的網頁說明

不是像你這樣解釋的

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DISPL/EDU1853001/school/ch8.htm

你那種說法倒是頭ㄧ次聽過

因為懲戒權是是父母專屬的身分權力

不會因為契約成立而行轉讓。

就如同智財法裡所賦予的人格權一樣。

主要是因為身分權的專屬性而導致契約無效。

你的說法..很有意思。 但是最根本的原因不是如此。
※ 引述《npcsg8716@yahoo.com.tw (沒有大腦的豬)》之銘言:
> 錯!
>   學生同意體罰,好!他同意了,可是,很抱歉,依民法
> 「行為能力篇」的認定。
>   民法78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 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   民法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 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   民法80條: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
> 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 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 今天學生口頭約定是要記警告小過或什麼過的,還是要施以體
> 罰,學生答應「准許體罰」,可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
> 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今天學生答應老師「
> 我決定用體罰的好了」,可是,學生的家長不准,學生自己決
> 定的事根本就是無效,說穿了,老師只是白忙一場罷了,可是
> 老師如果真的打下去,家長還可以告老師。
> 再者,叫家長簽署體罰同意書,因為體罰是違法的行為,一份
> 合約如果涉及不法,仍然是不能主張要求對方履行的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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