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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eavenchow (Heaven) 看板: BudaHelp
標題: Re: 請教關於淨肉
時間: Wed Aug  8 16:46:04 2007

※ 引述《pepsilin (知識天的圖書館員)》之銘言:
>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2:
> 「若不見不聞不疑。是為淨肉。聽隨意食。
> 若為比丘殺。比丘及沙彌不應食。
> 聽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食。
> 若為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殺亦如之。」
> 我的疑問是:
> 究竟這裡規定的限制,是針對下列何者而設?
> 1.特定某人(某甲);
> 2.特定某種身份(身為比丘);
> 3.特定某種身份的某人(身為比丘的某甲)。

我個人認為三種情況都有,這是看殺生供肉者的發心而定。

> 一般的理解,是針對1.(也就是針對特定某人)而設。
> 亦即:若是為了我(某甲)而殺,則不應食。

第一種應是最常見,也就是比丘某甲托缽時,都應該知道不可受食為他而殺的肉食。

> 但是,在前述第二段中,
> 明文規定「若為比丘殺,比丘及沙彌不應食」。
> 若是該肉乃為了「比丘」而殺,何以「沙彌」不應食?
> 在屠夫殺生取肉的當下,
> 比丘就是比丘,沙彌就是沙彌,
> 為了誰而殺,並不會混淆。

我認為這是沙彌與比丘是非常接近的緣故,因為沙彌很可能就是未來的比丘,
甚至你可能看到一位出家男眾,你根本分不出這是沙彌或比丘,
混淆的情況是很有可能的(我心裡想供養這些比丘,但其實這些是沙彌),
所以佛陀把二者並列。

> 那麼,何以釋尊又要特別規定「若為比丘殺,比丘及沙彌不應食」?
> 一種可能的解釋是:
> 「出家人採集體生活,僧團共同進食,
> 若有信眾獻肉,必定獻給整個僧團共同食用;
> 因此縱使此肉乃為比丘而殺,則沙彌仍不應食」

我想不應該這樣解釋,否則比丘尼也不應受食了。

> 然而,若是依此解釋,
> 則似乎釋尊對於淨肉的限制又不僅是針對1.(也就是針對特定某人)而設,
> 也有可能是針對2.(也就是針對特定某種身份)而設。
> 但這種理解似乎也有爭議:
> 若依此理解,若某肉乃為某比丘張三而殺,
> 則另一比丘李四因為同樣具有「比丘」身份而不應食用。

正如前所說,通常是第一種情況。但也有第二種情況,
就是施主主動前往僧團供養,或邀請佛陀與諸弟子前來受供,
這時供養者的發心就是以某個身份或某一群人為對象。

所以若很清楚是為比丘張三而殺的,我個人認為比丘李四可以受用,
因不為我殺故。

> 如此一來,所謂的「淨肉」,範圍就更小得多了。
> 即便在家者,只要此肉乃為某優婆塞而殺,
> 則一切優婆塞均不應食;(優婆夷亦同)

對於優婆塞亦同是何意?我也有些疑問,尚未得解。

因為三淨肉主要是針對托缽的出家眾,在家眾既不托缽,受戒亦只有五戒,
這裡的經文做何解釋?

後來我自己有一個想法,就是若為優婆塞殺,則比丘、比丘尼、優婆夷可食,
但優婆塞不可食。

不過優婆塞會有什麼機會受食?或許是有人去精舍大供養,四眾一起受食?
律部也有提大拜拜的肉不應食,那應該是指專門殺來拜拜後,要供養給大家的。

或許真有這種情況,有人專門殺生,就是為了要供養優婆塞,
這時優婆塞就真的不應食了,不過這種情況大概很少。
但至少不能自行擴大範圍,把供養某優婆塞的,擴大解釋成供養全世界的優婆塞。

> 又或者,釋尊的原意乃為了3.(也就是特定某種身份的某人)而設?
> 但這麼一來,假設此肉乃為某比丘張三所殺,
> 若張三還俗了,不具比丘身份了,是否仍可食用此肉呢?
> 還請各位指教。

此類我認為不應食。但重點是已非比丘,本來就不應受供。
更何況依然是為此人而殺,更是不好。

  hea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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