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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eavenchow (Heaven) 看板: BudaHelp 標題: Re: 請教關於淨肉 時間: Wed Aug 8 16:46:04 2007 ※ 引述《pepsilin (知識天的圖書館員)》之銘言: >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2: > 「若不見不聞不疑。是為淨肉。聽隨意食。 > 若為比丘殺。比丘及沙彌不應食。 > 聽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食。 > 若為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殺亦如之。」 > 我的疑問是: > 究竟這裡規定的限制,是針對下列何者而設? > 1.特定某人(某甲); > 2.特定某種身份(身為比丘); > 3.特定某種身份的某人(身為比丘的某甲)。 我個人認為三種情況都有,這是看殺生供肉者的發心而定。 > 一般的理解,是針對1.(也就是針對特定某人)而設。 > 亦即:若是為了我(某甲)而殺,則不應食。 第一種應是最常見,也就是比丘某甲托缽時,都應該知道不可受食為他而殺的肉食。 > 但是,在前述第二段中, > 明文規定「若為比丘殺,比丘及沙彌不應食」。 > 若是該肉乃為了「比丘」而殺,何以「沙彌」不應食? > 在屠夫殺生取肉的當下, > 比丘就是比丘,沙彌就是沙彌, > 為了誰而殺,並不會混淆。 我認為這是沙彌與比丘是非常接近的緣故,因為沙彌很可能就是未來的比丘, 甚至你可能看到一位出家男眾,你根本分不出這是沙彌或比丘, 混淆的情況是很有可能的(我心裡想供養這些比丘,但其實這些是沙彌), 所以佛陀把二者並列。 > 那麼,何以釋尊又要特別規定「若為比丘殺,比丘及沙彌不應食」? > 一種可能的解釋是: > 「出家人採集體生活,僧團共同進食, > 若有信眾獻肉,必定獻給整個僧團共同食用; > 因此縱使此肉乃為比丘而殺,則沙彌仍不應食」 我想不應該這樣解釋,否則比丘尼也不應受食了。 > 然而,若是依此解釋, > 則似乎釋尊對於淨肉的限制又不僅是針對1.(也就是針對特定某人)而設, > 也有可能是針對2.(也就是針對特定某種身份)而設。 > 但這種理解似乎也有爭議: > 若依此理解,若某肉乃為某比丘張三而殺, > 則另一比丘李四因為同樣具有「比丘」身份而不應食用。 正如前所說,通常是第一種情況。但也有第二種情況, 就是施主主動前往僧團供養,或邀請佛陀與諸弟子前來受供, 這時供養者的發心就是以某個身份或某一群人為對象。 所以若很清楚是為比丘張三而殺的,我個人認為比丘李四可以受用, 因不為我殺故。 > 如此一來,所謂的「淨肉」,範圍就更小得多了。 > 即便在家者,只要此肉乃為某優婆塞而殺, > 則一切優婆塞均不應食;(優婆夷亦同) 對於優婆塞亦同是何意?我也有些疑問,尚未得解。 因為三淨肉主要是針對托缽的出家眾,在家眾既不托缽,受戒亦只有五戒, 這裡的經文做何解釋? 後來我自己有一個想法,就是若為優婆塞殺,則比丘、比丘尼、優婆夷可食, 但優婆塞不可食。 不過優婆塞會有什麼機會受食?或許是有人去精舍大供養,四眾一起受食? 律部也有提大拜拜的肉不應食,那應該是指專門殺來拜拜後,要供養給大家的。 或許真有這種情況,有人專門殺生,就是為了要供養優婆塞, 這時優婆塞就真的不應食了,不過這種情況大概很少。 但至少不能自行擴大範圍,把供養某優婆塞的,擴大解釋成供養全世界的優婆塞。 > 又或者,釋尊的原意乃為了3.(也就是特定某種身份的某人)而設? > 但這麼一來,假設此肉乃為某比丘張三所殺, > 若張三還俗了,不具比丘身份了,是否仍可食用此肉呢? > 還請各位指教。 此類我認為不應食。但重點是已非比丘,本來就不應受供。 更何況依然是為此人而殺,更是不好。 heaven -- ◇ 若言下相應 即共論佛義 若實不相應 合掌令歡喜 ◇ ◇ 此宗本無諍 諍即失道意 執逆諍法門 自性入生死 ◇ ◇ 南無 本師釋迦牟尼佛 南無 護法韋馱尊天菩薩 ◇ 卍 歡迎光臨中華電子佛典協會 : http://www.cbeta.org 卍 -- 卍 獅子吼站 板面介紹: cbs.ntu.edu.tw ☉ 佛法求助哇啦啦 - 您的問題就是大家的問題! BudaHel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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