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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epsilin (知識天的圖書館員) 看板: BudaHelp 標題: 請教關於淨肉 時間: Wed Aug 8 14:39:27 2007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2: 「若不見不聞不疑。是為淨肉。聽隨意食。 若為比丘殺。比丘及沙彌不應食。 聽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食。 若為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殺亦如之。」 我的疑問是: 究竟這裡規定的限制,是針對下列何者而設? 1.特定某人(某甲); 2.特定某種身份(身為比丘); 3.特定某種身份的某人(身為比丘的某甲)。 一般的理解,是針對1.(也就是針對特定某人)而設。 亦即:若是為了我(某甲)而殺,則不應食。 但是,在前述第二段中, 明文規定「若為比丘殺,比丘及沙彌不應食」。 若是該肉乃為了「比丘」而殺,何以「沙彌」不應食? 在屠夫殺生取肉的當下, 比丘就是比丘,沙彌就是沙彌, 為了誰而殺,並不會混淆。 那麼,何以釋尊又要特別規定「若為比丘殺,比丘及沙彌不應食」? 一種可能的解釋是: 「出家人採集體生活,僧團共同進食, 若有信眾獻肉,必定獻給整個僧團共同食用; 因此縱使此肉乃為比丘而殺,則沙彌仍不應食」 然而,若是依此解釋, 則似乎釋尊對於淨肉的限制又不僅是針對1.(也就是針對特定某人)而設, 也有可能是針對2.(也就是針對特定某種身份)而設。 但這種理解似乎也有爭議: 若依此理解,若某肉乃為某比丘張三而殺, 則另一比丘李四因為同樣具有「比丘」身份而不應食用。 如此一來,所謂的「淨肉」,範圍就更小得多了。 即便在家者,只要此肉乃為某優婆塞而殺, 則一切優婆塞均不應食;(優婆夷亦同) 又或者,釋尊的原意乃為了3.(也就是特定某種身份的某人)而設? 但這麼一來,假設此肉乃為某比丘張三所殺, 若張三還俗了,不具比丘身份了,是否仍可食用此肉呢? 還請各位指教。 -- 卍 獅子吼站 板面介紹: cbs.ntu.edu.tw ☉ 佛法求助哇啦啦 - 別害羞, 儘管問喔! BudaHel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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