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華清" , 信區: Buddhism
標 題: 阿難過在何處 2
發信站: [ 清 靈 精 舍 ] (Fri Apr 9 12:52:33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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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照第一類(『十誦律』等)解說,那佛說「小小戒可捨」,不等於全部取消了律制
嗎?這是決無可能的。那怎麼會作這樣的解說?這無非強化反對「小小戒可捨」的理
由。照這類律師的看法,小小戒可捨,那就等於取消了一切律制!所以凡主張小小戒
(雜碎戒)可捨的,就是不重律,不持戒的比丘。這一推論,是有充分根據的。比較有
關五百結集的各家廣律,阿難的傳達佛說,有二類不相同的句法。一、如『僧祇律』的
「我當為諸比丘捨微細戒」;『四分律』的「自今已去,為諸比丘捨雜碎戒」;『有部
雜事』的「所有小隨小戒,我於此中欲有放捨,令苾芻僧伽得安樂住」。看起來,這是
為了「苾芻僧伽得安樂住」,而作無條件的放捨。其實是襯托出捨小小戒的過失,而刻
劃出那些主張捨小小戒的醜惡。原來,小小戒可捨,在現存的律典中是被看作非法的。
如大迦葉在來拘尸那途中聽到跋難陀說:「彼長老(指佛)常言,應行是,不應行是
(即律制)。我等於 [P93] 今始脫此苦,任意所為,無復拘礙」(『五分律』三
0)。這裏的不再持律,無復拘礙,不就是捨小小戒,得安樂住嗎?但這是大迦葉所反
對,為此而發起結集的。又如波逸提中的輕呵毘尼戒(學處)也是說:「用是雜碎戒為
?半月說戒時,令諸比丘疑悔熱惱,憂愁不樂」(『十誦律』一0)。這是說,這些雜
碎戒,使人憂愁苦惱,所以不必要它。這豈非與捨小小戒,令僧安樂一致!大迦葉為此
而決定了發起結集毘尼,而阿難竟公然傳達如來的遺命「小小戒可捨」,這簡直與大迦
葉為難。明瞭大迦葉與律師們的見地,根本不同意小小戒可捨,那對一連串的責難阿
難,也就不覺得可怪了!
二、另有一類不同的句法,如『十誦律』說:「我般涅槃後,若僧一心共和合籌
量,放捨微細戒」;南傳『銅鍱律』及『長部』(十六)『大般涅槃經』說:「我滅後
僧伽若欲捨小小戒者,可捨」;『毘尼母經』說:「吾滅度後,應集眾僧捨微細戒」。
這不是說隨便放棄,也不是說捨就捨,而整篇的捨去眾學法,波逸提等。這是要「僧伽
一心和合籌量」的共同議決,對於某些戒,在適應時地情 [P94] 況下而集議放捨。這
裏,請略說釋尊制戒的情形。釋尊因犯制戒,是發生了問題,才集合大眾而制為學處
(戒)。其中重要的,如不淨行,大妄語等,一經發現,立刻集眾制定,不得再犯。有
些當時只呵責幾句,以後又有類似的情形發生,覺得有禁止必要,於是集眾制定。要知
道,「毘尼中結戒法,是世界中實」(『智度論』一);是因時、因地、因人而制的,
多數有關於衣食行住醫藥等問題;是為了僧伽清淨和樂,社會尊敬信仰而制立的。所以
如時代不同,環境不同,人不同,有些戒法,就必需有所改變。就是釋尊在世,對於親
自制定的學處(戒),或是一制,再制;或是一開,再開;或是制了又開,開了又制。
因為不這樣,戒法就不免窒礙難行。所以如戒法(學處)固定化,勢必不能適應而失去
戒法的意義。釋尊是一切智者,深深理會到這些情形,所以將「小小戒可捨」的重任,
交給僧伽,以便在時地機宜的必要下,僧伽可集議處理小小戒;這才能適應實際,不致
窒礙難通。但苦行與重戒者,以為捨小小戒,就是破壞戒法,不要一切戒法,只是為了
便於個人的任意為非。這與釋尊「小小戒可捨」的見地,距離實在太遠,也難怪他們堅
決反對了!據『五分律』 [P95] (四)等說:僧伽也可以立制──波逸提等。但頭陀
苦行的優婆斯那,不肯尊敬僧伽的制立,而只承認佛制。大概頭陀行者,重律制者,確
信律制愈嚴密,愈精苦愈好,這才能因戒法的軌範而清淨修行。所以佛所制的,或佛所
容許的(頭陀行),也就是他們自己所行,也許自覺得行而有效的,不免做了過高的評
價;認為這樣最好,學佛就非這樣不可。這才會作出這樣的結論:「若佛所不制,不應
妄制;若已制,不得有違」。從此,戒律被看為惟佛所制,僧伽毫無通變餘地。在律師
們看來,戒律是放之四海而皆準,推之百世而可行的。從此不曾聽說僧伽對戒可以放
捨,可以制立(如有制立,也只可稱為清規等,而一直受到律師們的厭惡)。二千多年
來的佛教界,只容許以述為作,私為改寫(否則各家律典,從何而來差別),不能集思
廣益,而成為僧伽的公議。時過境遷,明知眾多學處的無法實行,而只有形式上去接受
(受而不持是犯,所以陷於犯戒的苦境而無可奈何)。有些索性把他看成具文,一切不
在乎。總之,釋尊所制的戒律,本是適應通變而活潑潑的;等到成為固定了的,僵化了
的教條,就影響到佛法的正常開展。 [P96] 追究起來,不能不說是由於拒絕「小小戒
可捨」的如來遺命所引起的。
阿難傳佛遺命,不但沒有為大眾所接受,反而受到一連串的責難。這是既成事實,
也不必多說了。惟各家律典,同有輕呵毘尼(學處)戒,再為一說。由於闡陀或六群比
丘,宣稱「用是雜碎戒為」,而經如來制立學處,結為波逸提罪。佛世早已制立學處,
判為非法,那釋尊又怎麼遺命──小小戒可捨?不准比丘們說小小戒可捨,而又遺囑說
小小戒可捨,這似乎矛盾得有點難以相信。這總不會是:重法的阿難學系,傳佛小小戒
可捨的遺命,被大迦葉所領導,優波離等重律學系所拒絕。為了不使重法學系的重提遺
命,而特地制立這一學處吧!論理是不會這樣的,但矛盾的事實,值得律師們多多思考
!
三
與女眾有關的過失,最重要的是阿難懇求佛度女眾出家。此事見於各家廣律的「比
丘尼犍度」;還有南傳『增一部』(八‧五一)的『瞿曇彌經』與漢譯『中含
[P97] 』(二八‧一一六)『瞿曇彌經』。大迦葉指責阿難求度女眾出家,犯突吉羅,
見於有關五百結集的律與論。
求度女眾出家的當時情況是:佛的姨母摩訶波闍波提瞿曇彌,與眾多的釋種女,到
處追隨如來,求佛出家。但再三請求,得不到釋尊的允許。他們是夠虔誠的,由於不得
出家,而苦切得不得了。
阿難見到他們那種流離苦切的情況,不覺起了同情心,於是進見釋尊,代為請求。
據比丘尼犍度,及阿難自己分辯的理由是:一、摩訶波闍波提,乳養撫育釋尊,恩深如
生母一樣。為了報恩,請准其出家(這理由,只適用於瞿曇彌一人)。二、阿難問佛:
女人如出家修道,是否能證初果到四果──阿羅漢,佛說是可以的。阿難就請佛准女眾
出家,因為不出家,是不能得究竟解脫(四果)的。這兩項理由,是『銅鍱律』、『五
分律』、『四分律』、『僧祇律』,『阿含經』所一致記載的,可斷為當時代請的理
由。此外傳說有:一、諸佛都有四眾弟子,所以今佛應准女眾出家。這是一切有部的傳
說,如『十誦律』(『智度論』),『 [P98] 根有律』,『迦葉結經』。但在『五分
律』,恰好相反,佛以「往古諸佛皆不聽女人出家」而拒卻。『十誦律』等有了四眾出
家說,就沒有能得四果說。以四眾代四果,可見為傳說中的變化。過去佛有否四眾,不
僅傳說相矛盾;憑阿難的立場,也不可能以此為理由。二、摩訶波闍波提等,都是釋
種,阿難憐念親族,所以代為請求。這只是迦溼彌羅有部──『根有律雜事』,『迦葉
結經』的一派傳說,想當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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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住阿蘭若的行者得安樂,
諸天釋帝不知這樣的意樂。
不久便得降伏魔王及魔君,
是故智者當喜住於阿蘭若。
華清於坪洲阿蘭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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