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87學年度國中代理教師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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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基隆市87學年度國中代理教師甄選
發信站: 海大計中 BBS (Mon Aug  3 18:10:40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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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市八十七學年度國民中學代理教師甄選

壹、 簡章發售:八十七年八月六日至八月七日止,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止,
               地點為本市各開列缺額之學校。
               ^^^^^^^^^^^^^^^^^^^^^^^^^^^^
貳、 報名程序:八十七年八月十日、十一日上午八時至十二,下午一至四時,
               地點為各開列缺額之學校,報名費新台幣玖佰元整。
               ^^^^^^^^^^^^^^^^^^^^^^^^^^^^^^^^^^^^^^^^^^^^^^^
參、 報名資格:
㇏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𦯷中華民國國民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資格者。
輶最近三年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申誡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𦒄已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請附證明)。
𡤜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及三十三條之情事或經
  主管機關免職有案者。
𠃌報考人員資格: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𦯷具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歷之本學系或相關學系畢業。
輶具大學或獨立學院非本學系或非相關學系畢業,曾修習與任教學科相同之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
𦒄持有國民中學教師合格證書,並修習與任教學科相同之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
肆、甄選方式:
㇏八月十四日上午九時起分別在各校自行辦理及公佈錄取名單通知就職,並函報市府核備。
𠃌總分一百分,試教佔六十分,口試佔四十分。
伍、補充規定:
㇏凡經錄取之教師,如有下列之一情事者,即撤銷其資格
𦯷不按規定期限報到者。
輶所提有關證件與原登記記載不符者。
𦒄具雙重國籍者。
𡤜違反報名資格各項規定,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榜後錄取後發覺,已應聘任者,應予解聘,未聘用者,逕予  註銷錄取資格。
諪其他影響相關作業者。
𤧶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如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一者應予以解聘。
𠃌經錄取之人員,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x光透視證明)如發現精神疾病或肺部疾病者,撤銷
  其資格。
乚錄取人員如經發現有行為不檢或違法者,撤銷其資格

                        以上若有錯誤依各校發售之簡章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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