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辭典

無間業同分

瑜伽九卷三頁云:無間業同分者:謂如有一、於阿羅漢尼、及於母所,行穢染行。打最後有菩薩。或於天廟衢路市肆,立殺羊法,流行不絕。或於寄託得極委重親友同心耆舊等所,損害欺誑。或於有苦貧窮困乏無依無怙,為作歸依,施無畏已;後返加害。或復逼惱。或劫奪僧門。或破壞靈廟。如是等業,名無間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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