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辭典

欲邪行罪

瑜伽五十九卷十六頁云:復次若行不應行;名欲邪行。或於非支、非時、非處、非量、非理,如是一切、皆欲邪行。若於母等、母等所護,如經廣說;名不應行。一切男及不男,屬自屬他,皆不應行。除產門外,所有餘分、皆名非支。若穢下時,胎圓滿時,飲兒乳時,受齋戒時,或有病時,謂所有病、匪宜習欲。是名非時。若諸尊重所集會處,或靈廟中,或大眾前,或堅鞭地、高下不平、令不安隱。如是等處、說名非處。過量而行,名為非量。是中量者,極至於五。此外一切、皆名過量。不依世禮,故名非理。若自行欲,若媒合他,此二皆名欲邪行攝。若有公顯,或復隱竊,或因誑諂、方便矯亂,或因委託、而行邪行;如是皆名欲邪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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